商標法關于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商標法關于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1985年3月19日,中國正式加入《巴黎公約》,從此我國開始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馳名商標認定與管理暫行規(guī)定》。自此,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具有了國內的制度依據(jù),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次明確了人民法院在域名糾紛中可以就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商標法》第二次修正,馳名商標正式進入國家法律。2002年10 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商標糾紛解釋》,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2009年4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化。而鑒于馳名商標認定中的混亂狀況,幾乎在同一時間的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進行了全面規(guī)定,從此,我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工作重新步入正軌。
鑒于我國馳名商標制度實踐存在的問題,2013年《商標法》對馳名商標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具體包括以下三點:第一,明確了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2013 年《商標法》第 13條第1款規(guī)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解釋道:"馳名商標制度的本意是在發(fā)生商標爭議時,對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提供特殊保護;無論是否已經(jīng)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圍內禁止他人注冊、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因此,可以說2013年《商標法》第 13條第1款規(guī)定為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提供了直接而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盡管2001年《商標法》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提供了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不予他人注冊并禁止他人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為注冊的馳名商標提供了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不予他人注冊并禁止他人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效力,但馳名商標所有人如何實現(xiàn)這種權利卻并無直接而明確的法律依據(jù)。而2013年《商標法》第13條第1款的規(guī)定無疑為馳名商標持有人保護其馳名商標提供了直接而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持有人可以依照《商標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不過,該條規(guī)定馳名商標標準卻令人生疑,有待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2013年《商標法》第13條第1款對馳名商標的用語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該用語明顯不同于2003年《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規(guī)定的"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2013年《商標法》的馳名商標用語無論是在公眾知曉的程度上還是在聲譽方面的要求均低于2003年《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的馳名商標用語,2003年《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規(guī)定的是"廣為知曉",而2013年《商標法》規(guī)定的則僅僅是"所熟知",2003年《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規(guī)定了"較高聲譽"的要求,而2013年《商標法》的用語則沒有要求聲譽。2014年《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直接采用2013年《商標法》的用語而將馳名商標界定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從而降低了馳名商標的標準。第二,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是符合馳名商標的本質的。因為商標是動態(tài)的,商標是否馳名只能在特定的時空下進行判斷,只有在個案中認定才有意義。馳名只是一種特定的事實狀態(tài),而不是一種先天的身份,因此馳名商標不能事先確定與保護,而只能事后確定與保護。2013年《商標法》第14條第1款規(guī)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從而明確了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第2、3 4款分別規(guī)定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依請求認定馳名商標,其中;第2款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 13 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jù)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第3款規(guī)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13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第4 款規(guī)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 13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第三,對馳名商標的使用進行了規(guī)范。2013年《商標法》第14條第5款規(guī)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2013年《商標法》的該規(guī)定使得馳名商標恢復了其本來面目。正由于商標是動態(tài)的,商標的馳名只是商標的一種狀態(tài),必須根據(jù)特定的時空來進行判定,某個案中認定的馳名商標必定只能適用于該個案.離開該個案該商標是否仍然是馳名商標需要結合具體的時空來重新認定,商標可能一夜之間馳名,也可能在一夜之間消亡。因此將個案認定的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就很有可能產(chǎn)生欺詐消費者的實際效果,因為離開認定馳名商標的個案是不能確定某商標是否仍然馳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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