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理論學說
商標法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理論學說,商標本質上是一種符號,而人類又是一種符號的動物,運用符號不僅是人類和動物區(qū)分的重要標志之一,更是人類的社會生活所須臾不可缺少的,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因此,當商標保護僅限于所使用或者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之上的時候,商標本質上還只涉及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之內的商業(yè)競爭,商標保護的范圍和界限基本上也還是清晰的,對他人的利益的影響既不是很大,也比較容易預測,但商標保護擴及于所使用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之外的時候對他人利益的影響就變得不那么容易預測和估量,可能使商標異變?yōu)橐环N總體上的權利(right in gross)。 因此,當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張到其原本注冊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時候,學者們提出了包括廣義混淆理論、不正當競爭理論、無謂競爭理論和淡化理論等來解釋這種擴張的原因。
恩斯特·卡西爾認為:"對于理解人類文化生活形式的豐富性和多樣性來說,理性是個很不充分的名稱。但是,所有這些文化形式都是符號形式。因此,我們應當把人定義為符號的動物(animal symbo-licum)來取代把人定義為理性的動物。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指明人的獨特之處,也才能理解對人開放的新路——通向文化之路。"
如美國法院已經(jīng)在多個案件中指出:商標不是一種總體性的符號權。如美國最高法院在United DmugCo.v.Theodore Rectanus Co.(248 U.S.90,98,39 S.Ct.48,63L.Ed.141(1918))中認為:假定"商標權是一種像法定的版權或對發(fā)明的專利一樣的總體或總的權利"是一種"基本錯誤","事實上,商標權和專利或著作權沒有任何類似之處"。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 American Footwear Corp:v.General Footwear Co.(609F.2d655,204 U.S.P.Q.609(2d Cir.1979))認為:"廣為承認的原則是,商標權不像法定的版權或專利不是總體或總的權利。"美國專利與關稅上訴法院在Blue Man Productions,Inc.v.Tar mann(75 U.S.P.Q.2d1811,2005 WL2034544(T.T.A.B.2005))案中指出:"單單信譽并不證明混淆可能性:如果它能,那將創(chuàng)造總體權利,這種總體權利將違反商標法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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