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抗辯事由之商標正當使用的類型和條件
商標的正當使用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在美國被叫做經典正當使用,另一種在美國叫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過不管哪種正當使用,其使用均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在美國,商標正當使用因其類型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條件,下面和公司寶小編一起來看看具體侵犯商標權抗辯事由商標正當使用類型和條件吧!
侵犯商標權的抗辯事由之商標正當使用的類型和條件
商標的正當使用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在美國被叫做經典正當使用(classical fair use),是指在非商標意義上善意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標標志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使用;另一種在美國叫做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是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在New Kids案創(chuàng)立的,是指在商標意義上使用他人的商標標志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使用。盡管商標的正當使用可以做如此的分類,但二者在作為侵犯商標權抗辯時,地位是有所差異的,即經典正當使用抗辯是一種確定的抗辯,而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辯則不是一種確定的抗辯,存在著導致混淆可能性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能性。
不管哪種正當使用,其使用均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歐共體商標條例》要求商標正當使用中的"使用符合工商業(yè)務中的誠實慣例",《日本商標法》要求商標正當使用必須不是"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等等。在美國,商標正當使用因其類型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條件。
經典正當使用抗辯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主張正當使用的當事人必須證明使用商標標志但"卻不是作為商標使用"(非商標使用)。這就意味著所使用的商標不能是臆造商標,因為臆造商標在公共領域中原本就是不存在的,也不存在非商標意義上的初始意義。第二,主張正當使用的當事人必須表明爭議術語的使用是正當和出于善意。在美國,法院為確定被告是否善意地使用原告的商標要考慮許多因素。法院考慮過的因素包括:被告在商標意義上使用該術語的意圖的證據;被告是否曾"試圖將這些詞注冊為商標";被告相信相關標志是通用性的證據;以及被告是否采取措施最小化混淆,如利用不同的商業(yè)外觀。這些因素中,沒有哪項因素是決定性的。第三,主張正當使用抗辯的當事人必須表明他使用該商標只是為了描述他的商品或者服務。而指示性正當使用抗辯的適用則也需滿足三個條件;第一,相關產品或服務必須是那種不使用該商標就無法容易地識別的產品或服務;其次,只有這樣的商標能用來識別該產品或服務是合理必要的;第三,使用者使用該商標必須完全沒有暗示為商標所有人所控制或認可。
我國2013年《商標法》第59 條第1款和第2款分別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其中《商標法》第59 條第1款規(guī)定的正當使用屬于美國的經典正當使用。關于這種類型的商標正當使用,《北京高院解答》規(guī)定了其條件和類型?!侗本└咴航獯稹芬?guī)定,構成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為自己商品的商標使用;(3)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滿足上述規(guī)定要件的下列行為,屬于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1)使用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2)使用注冊商標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質、用途、質量、主要原料、種類及其他特征的標志的;(3)在銷售商品時,為說明來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圍內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4)規(guī)范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業(yè)名稱及其字號的;(5)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屬于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至于《商標法》第59 條第2款規(guī)定的正當使用,本書認為,盡管也有國家商標法做過相關規(guī)定,如日本《商標法》第26條第(5)項的規(guī)定,但本質上這類商標正當使用的規(guī)定與商標的非功能性規(guī)定有重疊之處。因為功能性的標志不能取得商標權,當然無權阻止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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