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的司法審查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的司法審查,《商標法》第35條第3款規(guī)定,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對于該條例的解析。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基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被異議人(被異議商標申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提出復審后,若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復審決定被異議商標應當核準注冊的,根據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簡化異議程序,縮短授權周期的修法精神,則原異議申請人亦無法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而只能通過后續(xù)的無效宣告程序另行主張訴爭商標無效。反之,若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復審決定被異議商標不能被核準注冊,則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后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此應當注意的是,被異議商標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程序的前置要件是,應當就商標局作出的不予注冊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其提起行政訴訟的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對象為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而非可以自行選擇針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提出復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結合《商標法》第36條第1款的規(guī)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渡虡朔ā繁旧硎羌婢邔嶓w法與程序法的法律規(guī)范,雖然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從種類上應屬“行政訴訟案件”,應遵循《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若《商標法》就具體程序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基于“特別優(yōu)于一般”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應當依據《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適用。
在附近網絡公司與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其他商標行政糾紛案中,”北京高院就認為“根據《商標法》第35條第3款的規(guī)定,被異議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不予注冊決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不予注冊復審后仍決定不予注冊訴爭商標的,被異議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該條款中使用的是'可以’一詞,但結合《商標法》第36條第1款的規(guī)定,應得出《商標法》第35條第3款是賦予被異議人申請不予注冊復審的權利,其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權利,而不應理解為被異議人可以申請復審,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否則《商標法》第36條第1款不可能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不予注冊復審則不予注冊決定生效。基于商標法已經對商標被異議后不予注冊的行政程序及司法審查作出特別規(guī)定,故被異議人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時,作為救濟途徑,應在法定期限內首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不予注冊復審決定后仍然不服的,被異議人可以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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