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之《見與不見》著作權就在這里
著作權法之《見與不見》著作權就在這里,著作權是典型的法定權利。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是通過賦予權利人對作品享有專有權利的方式實現(xiàn)的。按照權利類型,我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可以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內容。
因電影《非誠勿擾2》的熱映,18行短詩《見與不見》廣為流傳,且作者被一度誤傳為17世紀著名詩人倉央嘉措。2007年5月15日,廣東女作家談笑靖(筆名扎西拉姆·多多)在自己的博客首發(fā)詩作《班扎古魯白瑪?shù)某聊?又名《見與不見》)。2011年3月,她發(fā)現(xiàn)珠海出版社未經許可出版了內容包括該涉案作品的圖書《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將涉案作品署名為倉央嘉措,故以侵犯其署名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為由,將該出版社和銷售涉案圖書的書店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
因電影《非誠勿擾2》的熱映,18行短詩《見與不見》廣為流傳,且作者被一度誤傳為17世紀著名詩人倉央嘉措。2007年5月15日,廣東女作家談笑靖(筆名扎西拉姆·多多)在自己的博客首發(fā)詩作《班扎古魯白瑪?shù)某聊?又名《見與不見》)。2011年3月,她發(fā)現(xiàn)珠海出版社未經許可出版了內容包括該涉案作品的圖書《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將涉案作品署名為倉央嘉措,故以侵犯其署名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為由,將該出版社和銷售涉案圖書的書店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作家博客上的個人圖片、志等資料,談笑靖是扎西拉姆·多多,而且有中信出版社在先出版的《當你途經我的盛放》一書作者署名及作者簡介相互印證。根據原告與《讀者)的郵件法院確認涉案博客為原告所有,并對博客作品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法院認定,原告是《見與不見》的作者,對其依法享有著作權,珠海出版社未經許可,未給原告署名,在涉案圖書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構成侵權。但法院認為,因《讀者》將涉案作品署名為倉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圖書將該詩歌誤認為倉央嘉措的作品有客觀原因,涉案圖書對涉案作品引用比例極小,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僅需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同時,書店被判停止銷售涉案圖書。法院未對原告的經濟索賠以及道歉要求予以支持。
點評:該案的焦點在于原告是不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即原告是否對該詩歌享有著作權。博客、微博是近年興起的作品發(fā)表和傳播形式,博主獨立創(chuàng)作發(fā)表的博文如果符合作品構成的要件,就應該對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不論字數(shù)多與少,篇幅長與短。李開復、鄭淵潔、六六都曾對媒體擅自使用微博原創(chuàng)作品的行為表達過不滿。博客、微博、投稿往來電子郵件、收入博文的圖書和發(fā)表博文的報刊均可構成證據鏈條,互相印證。
但是筆者對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經濟賠償主張不敢茍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庭調查表明,該出版社沒有經過原告授權,沒有為其署名,根本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即出版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內的圖書,在法院認定侵權之后,應當穩(wěn)據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出版社向原告進行經濟賠償《讀者》署名錯誤在先,并不是出版社豁免賠償?shù)臈l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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