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之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隨著大眾版權意識的增強,申請注冊商標已經(jīng)成為了一種常態(tài),商標注冊數(shù)量的增加也讓侵犯商標權的事件常有發(fā)生,當商標專用權被受到侵犯,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下面公司寶小編將通過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例,來為大家進行分析解答,一起來了解下吧!
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之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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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新區(qū)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41號
孫黎、董怡嫻、孫國瑛法官:
原告上?;羯狡囯娖饔邢薰荆ê喎Q第一原告)、上海帝求汽車配件銷售有限公司(簡稱第二原告)訴被告北京凱順京達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第一被告)、江蘇南大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第二被告)、上海協(xié)心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簡稱第三被告)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葉國華、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集金、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清、單曉燕、第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宏偉、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葉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羯狡囯娖饔邢薰竞驮嫔虾5矍笃嚺浼N售有限公司訴稱:上海汽車電器總廠曾是隸屬于上海汽車集團公司的大型國有企業(yè),其擁有的"地球牌"商標汽車電器曾是中國第一汽配品牌,馳名中外。然而由于全國鋪天蓋地的假冒偽劣產(chǎn)品使該廠無法沖出重圍,最后從年產(chǎn)值幾億、員工近五千的企業(yè)論落改制為僅百十號人的兩原告。"地球牌"商標也由原告許可使用。近來,假冒商標產(chǎn)品上出現(xiàn)了防偽查詢電話。這次,原告經(jīng)過長期追蹤調查終于查獲了第一被告制造銷售"地球牌"商標標識十五萬枚、第二被告提供查詢平臺的事實。第三被告僅僅是原告隨意選擇的無數(shù)個銷售粘貼該假冒"地球牌"標識汽配件的銷售商之一。被告等的商標侵權行為給商標持有人和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無法估量。原告向第三被告購買的價格是45元、原告委托生產(chǎn)收購價為19元,毛利26元,15萬個則為390萬元。律師費4萬元、調查費4萬元以及公證費2,000元。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根據(jù)商標法的法定賠償原則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嚴厲打擊已嚴重泛濫的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原告訴訟請求:
一、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
二、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賠償兩原告人民幣各40萬元,包括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判令第三被告賠償兩原告人民幣各2萬元;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北京凱順京達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兩原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第一原告與上海汽車電器總廠簽訂的商標許可協(xié)議是普通許可、其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無權自行起訴。第二原告與上海汽車電器總廠未簽訂任何許可協(xié)議、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第一被告為第三人上?;羯狡嚺浼N售有限公司制作10萬枚防偽標識有合法授權。2007年3月,第三人的北京分公司的周錦惠、吳若愚持有蓋有第三人公章的制作商標的《指定(委托)書》找到第一被告要求制作10萬枚防偽商標、并提供了樣本。
第三人還出示了以下四份材料:第三人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第一原告有權使用上海汽車電器總廠的商標的證明、上海汽車電器總廠與第一原告簽署的商標使用協(xié)議、第一原告給第三人的委托書。第一被告收取第三人的制作費為每個0.025元,共制作兩次。一次10萬枚、第二次加印5萬枚,總共3,750元。追加的5萬枚是應周錦惠和吳若愚的要求追加的,且制作好的防偽標識交付給吳若愚。第一原告與第三人存在法人人格的混同,表現(xiàn)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第一原告先以第三人名義授權第一被告制作、后又以第一原告名義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原告訴請的賠償數(shù)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告江蘇南大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辯稱:第二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第二被告沒有直接印刷商標,而是接受第一被告的委托提供防偽技術服務的平臺,即按照第一被告的要求錄制錄音、按數(shù)量分配碼段并提供防偽碼的聲訊服務系統(tǒng)查詢。第二被告在提供防偽技術服務的過程中,審查了第一被告提供的商標許可使用協(xié)議、第一原告的委托書、第三人的《指定(委托)書》等文件,已經(jīng)盡到注意義務。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收取每個防偽碼0.005元。
被告上海協(xié)心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辯稱:2008年9月,有人上門向第三被告推銷"地球牌"商標標識,表示肯定可以用,外面用的人很多。第三被告嘗試撥打防偽電話,語音提示是正宗的,第三被告就花1萬元買了1000張商標標識,將標識貼在第三被告從其他廠家進的散裝高壓線上進行銷售。散裝的高壓線外包裝上已有商標和生產(chǎn)廠家,進價約17—19元,不貼商標銷售價約23元,貼地球牌商標能賣到40元左右。第三被告銷售了約480個,接到法院的訴狀后知道不能用了,就把剩余的標識全部銷毀了。
第三人上?;羯狡嚺浼N售有限公司述稱:第三人是第一原告投資的子公司。第三人與上海汽車電器總廠沒有系爭商標許可使用關系。第三人沒有委托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制作系爭商標。第一被告出示的蓋有第三人公章的《指定(委托)書》是假的,不是第三人的公章。兩原告也沒有委托和許可第三人使用、制作系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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