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一)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馳名商標不是一種“榮譽稱號”,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彌補商標注冊制度的不足,對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其未注冊的部分領域提供保護(對未注冊馳名商標提供保護,擴大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
為了避免將馳名商標作為促銷手段,《商標法》第14條第5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同時,為了尊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設立初衷,關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守三個原則。
(一)被動認定
被動認定又稱為事后認定,是在發(fā)生商標侵權行為,或者商標爭議,或者商標注冊申請之后,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只有當事人依照本法第13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時,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才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二)按需認定
1.有關規(guī)定
只有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是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時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才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最多面的角度規(guī)定了馳名商標認定的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萬工這一原則。這些規(guī)定通常是在構成要件層面進行規(guī)定,即如果不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就無法通過其他途徑保護權利人。至于有時候權利人基于訴訟策略、從獲取高額賠償的角度請求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法院是否應當認定下文的“索菲亞”案涉及這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規(guī)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一)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二)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前者如,基于《商標法》第57條、第58條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等即可處理的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糾紛;后者如,不滿足“馳名”“聯系”“損害”等馳名商標淡化行為的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一)以違反《商標法》第13條的規(guī)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二)以企業(yè)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三)符合本解釋第6條規(guī)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本條第二種情形與《商標法》第58條銜接,第三種情形則與該解釋第6條銜接: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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