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共存抗辯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共存抗辯,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但在先商標權人明確同意申請人申請注冊該商標,即雙方達成了共存協(xié)議,商標局是否應當允許核準商標的注冊?實踐中類似案例爭議較大,即絕對尊重商標共存協(xié)議,還是可以從保護消費者、防止混淆的角度禁止注冊?是否區(qū)分核定商品為藥品、食品等作出不同判斷?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這些問題的答案。
(一)基本問題
中國和美國商標法都存在共存使用(concurrent use)。當申請商標與已經(jīng)注冊或使用的商標近似,審查員可以認定如果對每個商標的使用附加合適條件或限制則允許共同注冊不會導致混淆、誤解或欺騙。我國法院通常認可共存協(xié)議的效力,但不接受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共存協(xié)議。我國很多共存案件涉及歷史因素,最高法院指出: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警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yè)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xié)調(diào)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項上將相關商業(yè)標志區(qū)別術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jīng)形成相穩(wěn)處場秩序。
(二)典型案件
在張小泉商標侵權案中,杭州張小泉剪刀廠于1964年8月1日經(jīng)中央注冊取得張小泉文字與剪刀圖形組合的張小泉牌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日用剪刀。之后逐步取得“張小泉牌”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和“小泉”文字商標。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以下簡稱刀剪總店,后被授予中華老字號)成立于1956年1月6日,開業(yè)之后一直在產(chǎn)品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上海張小泉”或“張小泉”字樣,后取得“泉字牌”商標。杭州張小泉剪刀廠訴稱刀剪總店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張小泉’品牌的形成已有數(shù)百年歷史,其品牌知名度和聲譽的產(chǎn)生有著長期的歷史原因。原告與被告均對'張小泉’品牌聲譽的形成作出過一定的貢獻。因此,應當在考慮特定的歷史背景的前提下,根據(jù)公平、誠實信用以及保護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的原則來處理本案。”“刀期總店”并非在原告的商標馳名后,為爭奪市場才故意在產(chǎn)品及包裝上突出使用張小泉,并且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允許企業(yè)使用簡化名稱和字號。特別是被告'刀剪總店’被評為中華老字號的事實,證明了'刀剪總店’使用'張小泉’字號已被廣大消費者認同,且使用已長達數(shù)十年之久,在相關消費群體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刀剪總店’突出使用“張小泉”不具有主觀惡意??紤]到原告的注冊商標與刀剪總店’的企業(yè)名稱產(chǎn)生時的特定歷史背景,從公平和誠信原則出發(fā),不認定被告刀剪總店’突出使用“張標的侵犯和不正當意小泉”或'上海張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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