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判斷主體案例解讀(一)
商標權人想要保護自己的商標,除了需要及時申請商標注冊之外,還需要對這方面的相關案例有一定的認識,這樣在面對的時候才不至于一頭霧水。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判斷主體案例解讀(一)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判斷主體案例解讀(一)
案例7-2?。茫椋猓幔牵澹椋纾。茫幔睿幔洌帷。蹋簦洌觯粒穑铮簦澹。桑睿?/strong>
Supreme?。茫铮酰颍簟。铮妗。茫幔睿幔洌幔保梗梗病。茫幔颍螅鳎澹欤欤希睿簟。保埃埃罚ǎ保梗梗玻?/strong>
?。牵铮睿簦瑁椋澹蚍ü侔l(fā)表法院意見∶
這個案子涉及決定在仿冒訴訟的情況下,誰是制藥實驗室制造的處方藥的顧客。這些顧客是否僅僅包括內科醫(yī)生、牙醫(yī)和藥劑師,還是包括分發(fā)給他們藥品的病人?
?、袷聦嵑头沙绦?/p>
原告加拿大汽巴-格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巴-格基")是一個制藥實驗室,它自1977年就已經獲得瑞典ABHassle 的許可,可以在加拿大制造和銷售美托洛爾酒石酸鹽(以下簡稱"美托洛爾")。根據(jù)食品藥品管理條例,美托洛爾是包含在藥品的F清單中,它僅僅在有處方的情況下可以銷售。自1977年以來,這種阻滯劑產品,它的商品名是"Lopresor",已經被安大略省和加拿大的醫(yī)生用于治療低或中度高血壓;自1981年以來已經在安大略省被用于治療心絞痛。高血壓是加拿大《1985年食品藥品法案》的A清單上所列的一種疾病,對于治療這種清單上的病的藥品是禁止做廣告和銷售的。Lopresor這種藥有兩種劑量,一種是有特殊的外觀,是長方形的粉色50mg藥片以及100mg的與Lopresor同樣形狀的藥片,但是是藍色的。
被告,Apotex 公司(以下簡稱"Apotex")以及?。危铮觯铮穑瑁幔颍怼∮邢薰荆ㄒ韵潞喎Q"Novopharm"),根據(jù)1985年《加拿大專利法》獲得許可在加拿大制造和銷售美托洛爾。
從1984年7月到1986年6月,Apotex銷售這種產品,它的商品名是"Apometo-prolol",是白色的圓圈形狀,包括50mg和100mg劑量的藥片。從1986年6月開始,Apotex銷售的藥片就有與原告的藥品同樣的外觀,包括形狀、大小和顏色。
"Novo-metoprolol"是由?。危铮觯铮穑瑁幔颍怼≈圃旌弯N售的藥品,自1986年就有兩種劑量---50mg 和100mg-—--也有與原告的藥品同樣的外觀。
依據(jù)1986年《處方藥價格條例》當事人的美托洛爾酒石酸片已經被指定為可互換的藥劑制品。相應的,當處方不包含"不可替換"字樣的時候,藥劑師可能會給病人以被告的產品來代替Lopresor。
在1986 年6月,原告提起了兩起仿冒訴訟,一起是起訴?。粒穑铮簦澹硪黄鹗瞧鹪VNovopharm。聲稱美托洛爾酒石酸片因其大小、形狀和顏色而具有獨特的外觀,并且,這種外觀已經與這種產品聯(lián)系在一起了。
正如這些案件中常常發(fā)生的那樣,,原告請求臨時禁令來阻止?。危铮觯铮穑瑁幔碇圃旌弯N售藍色膠囊狀和粉色膠囊狀的美托洛爾片。在1986年9月8日,這個禁令被安大略省最高法院的J.Holland法官駁回,因為汽巴一格基沒有證明存在"任何可靠的嚴重問題"。上訴到安大略省地區(qū)法院后在1986 年11月21日被Osler法官拒絕。
被告向安大略省最高法院提出簡易判決的動議來應對原告的訴訟。他們提出,沒有審判的真正問題,因為汽巴—格基不能證明醫(yī)生和藥劑師是基于藥品外觀而開處方或者分發(fā)美托洛爾酒石酸片的或者醫(yī)生和藥劑師在選擇美托洛爾品牌給病人是因當事人的藥片的相似的外觀而受到混淆。
在供替代的選擇中,被告要求法院就下列法律問題進行裁定∶
……對于處方藥的市場營銷來說,所謂的仿冒處方藥的訴訟中的原告必須證明,被指控的行為很可能導致醫(yī)生或藥劑師在選擇是否開處方或者分發(fā)原告的產品或被告的產品時很可能導致混淆。
在1989年2月,Fitzpatrick 法官拒絕了動議,但是以肯定的態(tài)度回答了法律問題。汽巴一格基上訴到安大略省上訴法院,正如它辯稱的那樣,審判法官在可能會受到混淆的人中錯誤的排除了病人,而病人是這些藥品的消費者。安大略省上訴法院駁回了上訴。
在1991年5月16日,到本法院的上訴獲得批準。
?、颍袥Q如下∶
安大略省最高法院(臨時禁令)
Hlland法官拒絕發(fā)出臨時禁令,因為上訴人沒有證明在可靠的"嚴重問題"回顧這個在制藥領域的仿冒案件,Holland法官認為原告必須表明他的產品的外觀對其顧客而言已經獲得了第二含義,這些顧客僅包括內科醫(yī)生、牙科醫(yī)生和藥劑師。即使假定汽巴一格基已經證明,它并不能證明顧客因為這些產品相似而被誤導。
Novopharm?。幔睿洹。粒穑铮簦澹谒麄兒喴着袥Q的動議中辯稱,僅僅只有內科醫(yī)生、牙科醫(yī)生或者藥劑師頭腦中的混淆與仿冒訴訟有關,并且,被告沒有證明這種混淆。
基于Cory?。剩恋囊庖姡疲椋簦穑幔簦颍椋悖搿》ü俳邮芰诉@種論點的第一部分,如他隨后在Ayerst,McKenna&?。龋颍颍椋螅铮睿桑睿悖觯粒穑铮簦澹。桑睿悖钢械挠^點。
關于處方藥銷售,在主張?zhí)幏剿幏旅霸V訟中的原告必須確立∶被指控的行為有可能會造成藥劑師和內科醫(yī)師在究竟是選擇原告還是被告的產品來開處方或分發(fā)藥物時產生混淆。
然而,Fitzpatrick?。剩ü倬芙^裁決內科醫(yī)生和藥劑師頭腦中的混淆的證據(jù),且因此駁回了簡易判決的動議。
上訴人辯稱,安大略省最高法院錯誤地認為處方藥的最終消費者應該排除在受仿冒影響的顧客之外。他主張Fizpatrick法官不應僅僅依據(jù)CoryJ.A.在 Ayerst,McKenna&Hartison案的附注,因為它們僅僅是附帶意見,或者因為它們錯了。
上訴法院駁回了這兩個理由,并且 Morden?。粒茫剩埃畬懙馈?/p>
就上訴本身而言,我們不認為Cory 法官先生的陳述是不具有約束力的附帶意見。在我們看來,它們是仔細考慮的聲明,法院的意圖是宣布適用于那個案件的法律并支配進行新的事實審判的審判法官。
對于供替代的選擇的論點,上訴人引用上訴法院卓越的Parke,Davis?。Α。茫铮觯。牛恚穑椋颍濉。蹋幔猓铮颍幔簦铮颍椋澹蟆。蹋簦洌浮?/p>
那個案件中的法院的確提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校幔颍耄?,Davis &?。茫铮觯牛恚穑椋颍濉。蹋幔猓铮颍幔簦铮颍椋澹蟆。蹋簦洌钢凶鞒龅呐袥Q,那個案件是上訴人所依賴的,判決第?。常担浮№撡澇梢环萏岬剑⑾M其商品的公眾"的聲明。因此,不能說法院不知道?。粒觯澹颍螅簟∵@一決議,也不能說該判決存在誤差或錯誤。已經注意到支配該案件的法律框架,法院特別考慮誰是"原告的顧客"并且相應地確定相關市場。這樣我們不認為法院錯在不把Parke?。模幔觯椋蟆“缸鳛檫@一點的決定性判決。這個案件涉及其他問題,主要是原告的膠囊缺乏顯著性,與獲得第二含義有關。
?、螅畣栴}和論點
本法院必須決定,在處方藥反仿冒訴訟中,原告可以主張受混淆風險的公眾除了包括醫(yī)生、牙醫(yī)、藥劑師外,還有使用藥品的病人,還是僅限于醫(yī)療人員。
上訴人汽巴嘉基提出了四個論點∶
首先,他們認為,與下級法院所提出的觀點相反,仿冒侵權行為往往與商品或服務的最終消費者有關。
其次,上訴人提出,有關醫(yī)藥產品這個特定領域的仿冒訴訟,最高法院在Parke,Davis&Co.中承認,消費相關處方藥的那些人的證詞,在第502頁,最高法院同意援引英國上訴法院在?。遥铮悖瑁濉。校颍铮洌酰悖簦螅蹋簦洌觯拢澹颍搿。校瑁幔颍恚幔悖澹酰簦椋悖幔欤蟆。蹋簦洌钢械呐袥Q,那個案件判決承認在醫(yī)藥產品的情況下,仿冒能夠通過證明在公眾或者消費者中的聲譽和混淆而確立。
再次,上訴人主張,當認為Cory?。剩粒凇。粒澹颍螅?,McKenna&Hrrison案中的判決確立了一項法律規(guī)則時,安大略上訴法院的?。停铮颍洌澹睢。粒茫剩埃噶隋e,由于在其意見中,所引用的段落僅僅是附帶意見。
最后,上訴人主張,如果Cory J.A.在 Ayerst,McKenna&Harrison案中確立了法律規(guī)則,那么他是錯誤的。因為∶(1)這個規(guī)則和最高法院在Parke,Davis&Co案中的觀點相抵觸,在該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患者的證據(jù)是相關的。(2)這個規(guī)則是對相關法律的誤解∶盡管對處方藥的宣傳被限制了,但是到目前為止,法律不能
像美托洛爾這樣完全阻止針對公眾的產品宣傳;無論如何,上訴人認為,廣告宣傳的問題對當前案件的結果并沒有起到很大的作用。(3)相關法律并沒有在消費者或者患者層次制裁仿冒。(4)這個規(guī)則忽視了一個事實,即《1986 年處方藥成本管制法》規(guī)定,病人可以選擇可替代的藥物。(5)并且這一規(guī)則還忽視了仿冒已經實際發(fā)生這一事實。
被告之一的Apotex認為,在這個案件中涉及這個特殊領域仿冒的客戶僅包括內科醫(yī)生和藥劑師。正如?。粒澹颍螅簦停悖耍澹睿睿帷。Α。龋幔颍颍椋螅铮睿钢兴U明的,處方藥并沒有像其他消費產品一樣出售給公眾,顧客不能通過同類產品對比而選擇一種并直接從藥房獲得藥品。對品牌的選擇是根據(jù)法定的可換性規(guī)則決定的。根據(jù)?。粒穑铮簦澹〉闹鲝?,考慮到這個管理框架,安大略省法院和聯(lián)邦法院正確地認可∶在基于產品包裝的反仿冒商標訴訟中,,處方藥品的顧客是醫(yī)療人員,他們開出藥方,并且將藥品發(fā)給病人。顧客就是從生產者那里購買產品的人。
Apotex進一步主張,Cory J.A.在?。粒澹颍螅?,McKenna?。Α。龋幔颍颍椋螅铮睢“钢械脑u論不是附帶意見。
最后,Apotex認為安大略省法院在?。粒澹颍螅簦停悖耍澹睿睿幔Γ龋幔颍颍椋螅铮睢“钢械纳暝V沒有也沒必要與Parke,Davis?。Α。茫铮讣^(qū)別開來。
另一被告Novopharm提出醫(yī)藥產品市場和其他消費商品市場有很大的不同,正如Ayerst、McKenna和Harrison案所注意到的那樣,市場由藥劑師、內科醫(yī)生、牙醫(yī)組成。Novopharm主張,Cory J.A.在Ayerst,McKenna?。Α。龋幔颍颍椋螅铮畎负停停铮颍洌澹睢。粒茫。剩霸诋斍暗陌讣械慕Y論都沒有錯誤,且Cory J.A.的觀點也并不和本法院在Parke,Davis?。Α。茫铩“钢械呐袥Q相悖。
?。危铮觯铮穑瑁幔颍碚J為根據(jù)當前的立法,如果誤述的話,如果病人沒有可能選擇藥品,就不會對上訴人造成損害,所以也不存在仿冒。這表明藥劑師買賣他們的藥品是因為藥品的可替代性和價格,并不是因為藥品的包裝?!短幏剿巸r格管理法》在Ay?。澹颍螅?,McKenna&Harrison案后3年頒布。給病人在醫(yī)院外買到通用藥的權利,這說明病人可以選擇藥物,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是客戶的一部分∶由于藥物的價格和可替代性,他們選擇藥物仍然受醫(yī)生的藥方和藥劑師發(fā)的藥品影響。
?、簦治?/p>
?。粒旅霸V訟
?。ǎ保┓ㄔ翰枚ǖ囊话阍瓌t
仿冒的概念出現(xiàn)于1842年的Perryv.Truefitt案中。這似乎是首個案例,它將"仿冒"表述為∶"一個人打著出售別人產品的幌子而售出自己的產品。"在?。樱椋睿纾澹颉。停幔睿酰妫幔悖簦酰颍椋睿纭。茫铮觯蹋铮铮绨钢校剩幔恚澹蟆。蹋ü俦硎隽朔旅凹捌涓础?/p>
?。⑦@些人沒有權把自己的產品裝作成別人的產品,也沒有被允許使用任何商標、標志或符號、設備或其他手段。因此,他們沒有向直接購買者作出對自己產品直接的虛假描述,他們使這些直接購買者能夠向最終顧客撒謊或者向其他是最終顧客的人作出虛假描述……如我所說,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其他人為媒介,作出他們的產品是其他人的產品的虛假陳述。"
上議院在很多場合確定了仿冒訴訟的條件。在?。牛颍觯澹睢。祝幔恚椋睿搿。拢郑觯省。裕铮鳎睿澹睿洌Α。樱铮睿蟆“钢?,Diplock勛爵舉出了五個必要條件∶(1)誤傳;(2)通過商人在商業(yè)過程中實現(xiàn);(3)針對他的潛在顧客或者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最終消費者;(4)對其他商人的商譽或生意造成了可估算的損害;((5)并且造成提起該訴訟的商人的商譽或生意上的實質損害。
最近,在Reckitt&?。茫铮欤恚幔睢。校颍铮洌酰悖簦蟆。蹋簦洌觯拢铮颍洌澹睢。桑睿悖钢校希欤椋觯澹颉拙粼诘冢福福绊撝厣辍藐P于仿冒的法律可以概括為一個一般命題∶任何人不能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仿冒成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更具體地說,它可以表示為原告為勝訴不得不在訴訟中證明的三個要素∶第一,原告必須建立了附加于商品或服務的商譽和信譽,這些商品或服務在購買公眾的頭腦中通過與識別的"裝潢"(不管它只是包含品牌名稱或商業(yè)描述還是包含標簽或包裝的個別特征)的聯(lián)系而提供,在這種裝潢下特定商品或服務被提供給公眾,以至于這種裝潢被公眾承認特別用于識別原告的商品或服務。第二,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向公眾錯誤描述,這種錯誤描述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公眾相信他提供的該商品或服務是原告的商品或服務……第三,原告還必須證明他遭受或者預防訴訟中他因產生于被告的錯誤陳述的錯誤信念而可能遭受損害,這種錯誤陳述是被告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原告提供的那些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是相同的。
因此,仿冒訴訟的三個必要條件是∶存在商譽、公眾因為誤解而受到欺騙以及對原告有實際或者潛在的損害。
加拿大聯(lián)邦最高法院也有關于仿冒訴訟的一些規(guī)定,尤其是Oxford?。校澹睿洌幔妫欤澹。茫幔睿幔洌帷。蹋簦洌觯耍铮颉。停幔颍耄澹簦椋睿纭。蹋簦洌?,該案的首要問題取決于與當事人的產品裝潢相似。因此,法院在這個案件中規(guī)定,任何仿冒訴訟的原告想要勝訴,就必須確立其產品已取得第二含義。
在Consumers?。模椋螅簦颍椋猓酰簦椋睿纭。茫铮觯樱澹椋耄铩。裕椋恚濉。茫幔睿幔洌帷。蹋簦洌钢?,本法院在第601 頁注意到,仿冒訴訟的要件在近百年內逐漸形成∶
注意力應當放在仿冒的規(guī)則是建立在欺詐侵權行為的事實上,而關于欺詐故意的原始要件在19世紀中期消亡了。仍然存在著最低限度的要件,即由于被告銷售或許諾銷售本不是原告制造而偽裝或暗示成原告產品或者類似東西的產品,公眾頭腦中的混淆是非常可能的結果。
因此,制造商必須避免因其外觀而和已經獲得第二含義的產品的外觀相同而在公眾頭腦中產生的混淆,不管是否是故意的。
在英美法系國家之外,仿冒沒有確切的詞匯學上的等價物,且通常沒有這樣的侵權行為。例如,在法國,仿冒是民事責任制裁適用的反不正當競爭的一部分。在魁北克,仿冒規(guī)則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普通法的。救濟可以在聯(lián)邦法律
中尋求,也可以在地方法律中尋求∶導致對他人的不公正損害的非法或不正當競爭屬于《民法典》第1053 條的民事責任。不正當競爭損害賠償訴訟不僅根據(jù)聯(lián)邦法律審理,也根據(jù)不法民事責任的一般原理來審理。
?。ǎ玻┓旅霸V訟的目的和目標客戶
考慮到產品的那些上游部門和下游部門,必須分兩部分考慮。我提到的這一點涉及的一方面是制造產品和銷售產品的人(廠商),另一方面是那些購買產品、使用產品以及消耗產品的人(顧客)。
很明顯,不管怎樣,著眼于仿冒訴訟,其目的是保護所有受產品影響的人。
?。ǎ幔S商的保護。
這相當于Oliver 勛爵提到的第三點。保護反對盜版品牌、商業(yè)名稱以及產品外觀的的權利與一種"所有權"相聯(lián)系,這種"所有權"是廠商在使用其名稱、品牌以及外觀中取得的。
在?。校椋睿幔颍洹。悖茫铮洌澹颍颍濉“钢?,魁北克上訴法院的?。停幔颍悖瑁幔睿洹。剩痢懙馈眠@好像是這個名稱或者這些詞匯的先占者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在許多方面可以相當于所有權。
因此,首先,從可以被稱為個人或制造商的角度來看,仿冒訴訟是為了保護一種所有權。
存在著與商譽有關的受到仿冒訴訟保護的所有權概念,商譽這個術語必須有一個非常廣義的理解,不僅是顧客所理解的而且還是商家在市場上的商譽和吸引力。在?。茫铮睿螅酰恚澹颍蟆。模椋螅簦颍椋猓酰簦椋睿纭。茫铮觯樱澹椋耄铩。裕椋恚濉。茫幔睿幔洌帷。蹋簦洌钢?,Estey 法官援引《薩爾蒙德論侵權法》∶法院在仿冒訴訟的兩個概念中搖擺不定——作為在商業(yè)名稱或商標中侵犯準財產權的一種救濟以及類似于因侵犯個人權利而不為不公正競爭損害的欺詐案件訴訟的救濟。這種訴訟的真正基礎是,仿冒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是他對其營業(yè)的商譽的權利。
……
的確,似乎這種侵權行為的本質在于相關商品是另一個人的商品的錯誤描述。接下來,必須考慮不同的商人或制造商之間的關系,正是在這一點上不得不考慮競爭問題。如Chenevard所說∶"競爭是商業(yè)的靈魂,它需要不停止的努力,就其本身而言,它是經濟進步的首要因素。"Drysdale和 Silverleaf 提出了相似的觀點∶在市場經濟國家,經濟運轉有賴于競爭企業(yè)之間的競爭。正是這種競爭機制控制著給公眾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用途。
商人必須遵守某些至少符合道德的規(guī)則,更不用說合法的規(guī)則;
正像作出的將競爭對手從他所占位置趕走的努力一樣,當僅僅使用公正的方法時,通過以更好的條件提供更好的商品而為自己吸引銷售就是合法的。而當這種行為違反損害商業(yè)交易的誠實信用的規(guī)則時,,它就是會引起反對的。
作者在第10頁描述了一種情形,如果廠商屈服于誘惑,這種情形更容易導致他
們仿冒侵權∶看到競爭者產品的成功,他們有了從中獲益的主意∶既然這些物品、形狀、包裝受到了公眾的喜愛,為什么不仿制?既然這些商業(yè)名稱在世界上通用,為什么不采用一個相似的呢?
因此,仿冒訴訟的目的也是防止不正當競爭。一個人不能熱衷于理解明白如何占有別人的工作成果,如果他們的確卷入了,這勢必是違反誠信。
最后,另一個更明顯更易覺察的方面是必須注意到前一方面的結果。被"盜版"的制造商很可能經歷銷量縮減,從而營業(yè)額減少,因為盜版者破壞了他的市場。當這種情形出現(xiàn)在相互競爭的制造商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時,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是游戲規(guī)則之一,但是當競爭對手涉及利用不誠信行為的時候,法律必須干涉。
?。ǎ猓╊櫩偷谋Wo。
在盎格魯-撒克遜法律制度中,"主要涉及的人是受到不正當行為影響的競爭者"。他常常是受這種行為影響或意識到它的第一個當事人。
然而,"從來不能忽視的是不正當競爭案件影響公共利益。保護經銷商的商譽,不僅是為了他的利潤,而且是為了使購買公眾可能在他想購買B的產品時不會受引誘購買?。恋漠a品"。因此,"在這樣的案件中法院行使權力,不僅是為了個體的公平正義,而且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普通顧客、消費者是這里問題的核心。根據(jù)民法學家 Chenevard上面所述,不正當競爭中最先受到傷害的是購買者。
顧客希望在他尋找時能收到一個給定的產品而不受欺騙。經常發(fā)生的是,產品是可替換的且替換沒有什么影響。然而,顧客可能指望擁有特定產品。有很多理由作出這樣的選擇∶習慣、滿足感、他人的推薦、改變的欲望等等。我毫不猶豫地使用一句從大眾比喻中得到的諺語∶"顧客永遠是對的。"商人必須盡可能尊重顧客的愿望、選擇和偏好。這根本是不可能的,沒有他的知情就不能制造替代物。這只是最低限度的尊重,即那些我們應該記住依賴其顧客的制造商和商人要展現(xiàn)的。
并不缺少欺騙或僅僅誤導的行為∶例如,某人也許關心有相似裝潢的產品、相似標簽的使用、相同商業(yè)名稱的使用、包裝的偽造、模仿。這些是有企圖、故意或其他的誤導公眾的所有可能方式。法院和作者一致得出結論,必須衡量涉及"普通"公眾和"一般"顧客的事實∶你必須和購買其需要的商品時具有普通注意的普通男人和女人做生意,如果想要一個特定的品牌,他們將采取普通的注意去看并得到它。
然而,對不同的產品普通顧客是不一樣的,購買時的態(tài)度也不一樣。此外,同樣的人的注意力和謹慎可能會隨著他購買的產品而改變∶有些人在從超市貨架上選擇商品時和購買奢侈品時運用的注意力可能是不一樣的。在第一種情形下,不實陳述可能更容易"得逞"。
在1990年《仿冒法》中,Wadlow給出了以下定義∶"裝潢"這個詞在仿冒中經常使用,它的意思是商品的整個外觀構造,這個外觀構造在公眾購買商品前有可能被看到。如果商品放在包裝袋中出售,那么它們的裝潢就是整個包裝的外觀。如果商品沒有放在包裝袋中出售或展示,它的裝潢就只能依賴于商品自身所固有的屬性。
產品的表面、外觀和裝潢在購買過程中扮演了一個至關重要的角色,由于它們在制造商吸引顧客的安排中是主要的手段。視覺沖擊的重要性是眾所周知的∶吸引眼球至關重要。
產品的外觀或者其包裝——形狀、尺寸及顏色——可能成為特定制造商的特色并且具有標出產品并使該產品被認為是他自己的效果。在顧客的意識中,外觀并不總是與一件商標相聯(lián)系,也就是說,消費者也許依賴外觀而不是該商標去指示該產品的用途。舉個例子,當他需要便利貼時,他會尋找小塊的黃色紙。他也許不知道該產品或制造商的名稱,但是為了認出他想要買的,他并不需要知道。他所注意到的和記住的是該商品的具體色彩;或者他知道某個特定的裝在一個蓋子上有異國情調的鳥的罐子中的產品是擦光劑,沒有必要知道商業(yè)名稱或者品牌,當他希望購買那種擦光劑時,正是包裝上的鳥的形象輔助他認出那個產品。有極少數(shù)的例外情況,例如,一項產品的外部特征不是為尋找它們自己的,而是因為它們是認出令人滿意的產品的方式。外觀是消費者或者顧客群體的與聲譽有關的信息源。因此,外觀不僅在產品識別中有用處,而且在區(qū)分具有相同用途的一種產品和另種產品時也有用處。
當然,產品外觀在消費者的意識中可能與特定品牌相聯(lián)系。當他希望那個品牌的產品時他會尋找那樣的裝潢。
現(xiàn)在的問題是,誰處于產品之外、誰必須受到保護、誰沒有被制造商混淆,比如,用類似的外觀。在目前的商業(yè)模式下,個人很少直接與制造商和生產者直接交易∶他們通常不是直接的顧客。產品在其制造商的時間(用一個廣義的術語來說)和它抵達顧客的時間之間采用的路徑可以比喻為一個由幾個環(huán)節(jié)構成的鏈條,組成這個鏈條的環(huán)節(jié)都必須有且必須以特定的順序存在。制造商、批發(fā)商、零售商以及顧客是這個鏈中的所有環(huán)節(jié)。
購買產品的第一個人通常不是最終想要的人。假如這條鏈中有三個環(huán)節(jié),生產者和消費者在兩端,零售商(雜貨商、書商、汽車修理業(yè)主等)是顧客和生產商之間的媒介。我可以毫不猶豫地把他們形容為"商業(yè)顧客",這是指一個人不是為了自己使用而購買產品,而是為了在商業(yè)過程中傳遞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商品】最后沒必要停留在這樣的中介商那里,他們事實上是制造商或生產商的客戶的一部分。也許仍然有時會有些疑問,是否仿冒訴訟真正像影響顧客一樣影響他們。他們和制造商或生產者之間的直接聯(lián)系越緊密,他們就越不可能受誤導。這的確是Viscount?。停幔酰纾瑁幔碓凇。樱幔觯椋欤欤濉。校澹颍妫酰恚澹颍。蹋洌觯剩酰睿濉。校澹颍妫澹悖簟。蹋洌钢兴l(fā)現(xiàn)的∶例如,發(fā)現(xiàn)零售商沒有被誤導而普通顧客被誤導了是很常見的事。
在制藥產品領域之外,法院和作者能夠無可辯駁地承認,消費者或可能被稱為"普通顧客"的人——在這條鏈的末端——也是客戶的一部分,必須避免他們頭腦中的任何混淆。
英國普通法很早就明確認識到了這個規(guī)則。我再次引用上文提到的JamesL 法官強調特定條款作用的一段話∶沒人被允許使用任何標記、標志、符號、圖案或其他方式,在自己沒有對向其購買產品的購買者作出直接的虛假陳述的情況下,他能夠使這些購買者向終端消費者說謊或作出虛假陳述。
而且,當?。模椋穑欤铮悖雱拙粼冢牛颍觯澹睢。祝幔颍睿椋睿搿。拢郑觯剩裕铮鳎睿澹睿洹。Α。樱铮睿螅ǎ龋酰欤欤蹋簦洌“钢写_定仿冒訴訟的條件時,他使用了"最終消費者"這個詞。
毫無疑問,混淆是仿冒侵權的本質,必須避免顧客頭腦中的混淆,不管是直接的——這里會想到零售商,還是間接的——在這個案件中的消費者。法院從未限制聲譽或第二含義的證明以及對主張權利的人的直接顧客的錯誤描述的證明。
在大陸法系,包括魁北克在內,當涉及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時,客戶的概念表達的更廣泛;就像在 Republique?。妫颍幔睿悖幔椋螅濉。觯樱龋恚幔睢。蹋簦洌钢小。校澹欤欤濉。裕椋澹颉。剩粒睦碛傻倪@一段一樣∶(爭論的是)執(zhí)行這個原則的措施,一個人可以以他想要的方式來銷售他的商品,但他沒有權利以這樣一種方式來銷售,即通過誤導購買者或一般公眾,使他們認為那些他正在銷售的商品就是由其他某人合法生產和銷售的。
?。危幔洌澹幔酢。幔睿洹。危幔洌澹幔酢【头旅岸f道∶并不需要消費者已經事實上被誤導,僅僅只需要有誤導公眾的企圖就可以了。這種措辭表明,必須避免混淆跟這個產品存在現(xiàn)實的或潛在的、近距離的或遠距離的聯(lián)系的任何人。在盎格魯-撒克遜法中,趨勢看上去是停止使用被?。模椋穑欤铮悖搿拙羲捎玫模⒆罱K消費者"這一表達,并且他自己也已經漸漸地使用公眾這一概念了。
此外,我們也不能忽視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普通的客戶也包括"消費者"。我使用這個詞的法律社會學(juridico-sociological)上的意義,這在20世紀后期的西方思想上毫無疑問意味著保護的需要。仿冒訴訟與當今眾多的貿易保護主義規(guī)定是完全一致的,即使在他們這樣做之前早就存在了。
?。拢m用于制藥領域的仿冒原則
?。ǎ保┏醪接^察結果
沒有必要詳細地糾纏這個領域的仿冒行為的目的,因為它們本質上與我剛剛考慮的是一樣的。適應陳述諸如當前本法院面前的案件的仿冒原理導致如下結論∶相互競爭的實驗室必須避免制造和營銷具有這種類似裝潢的藥品,以至于這種裝潢產生消費者頭腦中的混淆。
首先,我在這里必須對爭議中的產品裝潢發(fā)表幾點看法。正如?。祝幔洌欤铮魉?,制藥公司在用以區(qū)分其產品裝潢的方法選擇上是受到限制的。正如藥劑師批量購買這些產品,再以透明的、匿名的標準容器來將這些產品分發(fā)給公眾,吸引患者注意到產品來源的唯一方法就是膠囊或藥片本身。沒有太多的可能∶寫在藥片上的東西由于太小了而不能辨認,至少不是那么容易辨認,并且僅僅留下產品的形狀、大小和顏色作為彼此區(qū)分的方法。再說這里制藥實驗室的回旋余地也不大。藥物的大小和形狀不能僅僅依靠想象,因為它們必須符合某些源于生理性需求的功能性需要,比如吸收和消化。至于顏色,部分是因為產品規(guī)格小,所以獨創(chuàng)的或有特色 的顏色組合也是相對有限的。
此外,就任何其他產品的組成成分來說,藥物的組成成分也是如此。兩個相互競爭的產品的基本組成成分經常是相同的,盡管具體到每一個產品來說,它又是偶然成分,并且,也正是這種成分在數(shù)量和質量上的差異導致口味、稠度和質感等等的不同。在制藥領域,藥物是由活性成分、基本的醫(yī)用物質和尤其在藥物的裝潢、吸收和消化中發(fā)揮著作用的賦形劑組成。可以理解的是,兩種治療方法要實現(xiàn)同樣的治療結果,將會包含相同的活性成分。在本案中,雙方的產品都包含了一個β-受體阻滯劑、酒石酸美托洛爾。同時,活性成分所呈現(xiàn)的偶發(fā)物質可能是不同的。
(2)目標客戶
當然,仿冒訴訟的用意在于保護制造商。在本案的審判中,這些受保護的制造
商是生產和銷售這些藥品的制藥實驗室。沒有必要進一步考慮這一點,因為它在這里并沒有提出問題。人們反過來必須看這條鏈中的其他環(huán)節(jié),即那些"購買"和"消費"產品的人,以便確定誰是能仿冒訴訟所保護的顧客。有些人主張只包括內科醫(yī)生、牙醫(yī)和藥劑師。我將從回顧這些案件開始,這些案件給了客戶一個限制性的定義,而且考慮了這個問題的其他幾個方面。這些案件的分析不可避免地使我偏向于廣義客戶的觀點。最后,我將引用法院的判決以及認為病患包括在提起仿冒訴訟目的的制藥實驗室的客戶之內的作者的觀點。
?。ǎ幔粒澹颍螅?,McKenna &?。龋幔颍颍椋螅铮畎负鸵恍╇S后的案件。
下面的法院和當事人在其遞交給本法院的呈文中頻繁提及 Ayerst,McKenna?。Γ龋幔颍颍椋螅铮?,Inc.v.Apotex?。桑睿悖负妥駨脑摪傅陌泊舐愿叩确ㄔ旱牟脹Q。在?。粒澹颍螅?,McKenna?。Α。龋幔颍颍椋螅铮畎钢?,Ayerst 從1968年起制造和出售包含心得安的治療心血管的藥品。從1980年開始,Apotex也生產和出售以心得安為基礎的藥品。這兩個藥物實驗室的產品是安大略和魁北克衛(wèi)生部宣布的可替代的處方藥。藥片有相似的裝扮∶形狀、顏色和大小。Ayerst 失去了部分市場并提起了針對Apotex的仿冒訴訟。上訴法院的唯一問題是,新的審訊應該是否因為審判法官表現(xiàn)出對原告的厭惡并駁回了它的一些重要的辯駁證據(jù)而被控制。
上訴法院考慮到法官的審判態(tài)度會導致不公正,因此,指令了新的審判。Cory?。剩链矸ㄔ貉a充了以下評論。Ayerst案所面對的問題因處方藥的制造者必須遵守的聯(lián)邦和地方法規(guī)而增強了。制造商不能向普通公眾宣傳他們的產品。只有內科醫(yī)生和牙醫(yī)能夠開處方,也只有內科醫(yī)生、牙醫(yī)和藥劑師能配發(fā)處方藥。原告因此必須確立,他們產品的形狀、規(guī)格和顏色在內科醫(yī)生和牙醫(yī)以及藥劑師中取得了第二含義。
在仿冒訴訟中一直存在著一種欺詐要素。通常,商品外觀的相似性特別被設計來鼓勵消費者相信它們是原告的商品。那不是本案的情形,因為這些是處方藥片,而不是向公眾展示的貨架商品。內科醫(yī)生、牙醫(yī)和藥劑師(原告的顧客)不太可能對原告的產品的大小、形狀和色彩賦予第二含義。他們也不會為以和原告的產品類似的大小、形狀和色彩的藥片而制造和銷售的通用藥產品所混淆、誤導或欺騙。
這些評論表明,就仿冒訴訟而言,醫(yī)藥實驗室的顧客只包括醫(yī)護專業(yè)人員,使用產品的病患不包括在內。
?。茫铮颍。剩粒挠^點被許多法院承襲,并且他的觀點曾被用來撤銷涉及相似裝潢的案件中的中間禁令的申請。在?。樱恚椋簦瑁耍欤椋睿濉。Α。疲颍澹睿悖琛。茫幔睿幔洌帷。蹋簦洌觯危铮觯铮穑瑁幔颍怼。蹋簦洌钢校停悖遥幔濉》ü賹懙馈茫⒏鶕?jù)最近的司法權威,被告主張,普通公眾的成員并不是甲腈咪胺真正的消費者。恰恰相反,醫(yī)生和藥劑師才是實際的顧客。"接下來,考慮他面前的證據(jù)而得出結論∶"這個案件中,我發(fā)現(xiàn),原告沒能確立一個表面上證據(jù)確鑿的仿冒案件。原告沒有表明,甲腈咪胺的真正消費者醫(yī)生和藥劑師因其嫩綠的顏色、圓的形狀、凸狀的包裝而認為胃泰美藥片來自同一商業(yè)來源。換句話說,他們沒有顯著性和第二含義的證據(jù)。此外,我沒有發(fā)現(xiàn)確立了欺騙或虛假陳述的要素。原告舉出的證據(jù)并未證明醫(yī)生或藥劑師已經或者很可能受到甲氰咪胍和諾西咪替丁的相似外觀的混淆或誤導。"
然而,McRae 法官承認,那些服用甲腈咪胺的病人是這種藥的消費者,但是根據(jù)一
所使用的語言,出現(xiàn)了"消費者"和"真正的消費者"的表達。僅僅是對后者內科醫(yī)生和藥劑師屬于仿冒訴訟中的消費者。
在1983年Syntex?。桑睿悖觯危铮觯铮穑瑁幔颍怼。蹋簦洌钢?,Walsh 法官提到1982年?。龋铮妫妫恚幔睿睿蹋帷。遥铮悖瑁濉。蹋簦洌觯粒穑铮簦澹。桑睿恪“概cAyerst,McKenna&?。龋幔颍颍椋螅铮畎浮茫⒄缦惹氨砻鞯哪菢?,Hoffmann-La?。遥铮悖瑁濉“傅摹。祝瑁椋簦濉》ü俸汀。粒澹颍螅?,McKenna&?。龋幔颍椋螅铮睿桑睿恪“傅纳显V法院表明,仿冒必定會發(fā)生在內科醫(yī)生、牙科醫(yī)生和藥劑師的范圍內。任何來自于內科醫(yī)生的證據(jù)都表明,病人的混淆是無關緊要的,因為為確立這種性質的仿冒訴訟正是內科醫(yī)生和藥劑師受到了混淆。"
在?。樱恚椋簦?,Kline&French Canada?。蹋簦洌觯粒穑铮簦澹。桑睿悖钢?,CallonJ.法官拒絕頒發(fā)臨時禁令,他認為∶"原告沒有表明醫(yī)生以及\或者藥劑師即甲腈咪胺的真正消費者因為其物理外觀而認為它的藥片來自于同一商業(yè)來源。"
最近,聯(lián)邦上訴法院以同樣的理由推翻了一項臨時禁令的批準。Syntex?。桑睿悖觯。危铮觯铮穑瑁幔颍怼。蹋簦洌干婕案偁幩幤念伾?,Heald?。剩粒J為原告不太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尤其指出,藥物的購買者是藥劑師和內科醫(yī)生,他們不可能對原告藥物和被告藥物的外觀出現(xiàn)混淆。特別是,法官說∶"同樣,這項紀錄表明,商標顯著性的喪失這個問題并沒有出現(xiàn)。據(jù)說不存在混淆的問題,因為市場不是普通公眾。產品的購買者是藥劑師和內科醫(yī)生。他們沒有因為藥物產品的外觀而混淆。如上所述,品牌選擇是由可替換性規(guī)則所決定的。藥劑師在處方上開出可替換的藥品,因為特定省份的法規(guī)要求他們這么做,而不是因為顏色、形狀以及大小。"
?。ǎ猓┰搯栴}的幾個方面。
?。ǎ椋┊a品和病人之間的聯(lián)系
某個上訴法院在?。粒澹颍螅簦停悖耍澹睿睿帷。Α。龋幔颍颍椋螅铮睢“钢械恼擖c是∶消費者和產品之間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爭議的藥用物質只能由藥劑師分配,并只能根據(jù)醫(yī)生的處方分配。病人不會從藥架上取藥,而是通過幾個中間環(huán)節(jié)來獲得藥品,在這個案件中是通過醫(yī)生然后是藥劑師。因此,會有人認為病人不會有以同樣的方式冒受欺詐的風險,當他自由獲得一起交給他處置的幾個互相競爭的產品時。
總體上,對消費品而言,今天的商業(yè)組織是這種消費者很少直接從制造商或者制作者直接獲得產品或商品的組織。嚴格地說,不管商業(yè)活動的范圍是什么,制造商或制作者的顧客是零售商,通過他們,制作者和生產商為最大可能的利潤而設法提供盡可能多的商品。在我看來,藥劑師在這個組織鏈中占有同樣的位置,相當于同樣的組織鏈,像其他商人一樣。除了處方藥領域,無疑存在既包括零售商也包括消費者的假冒訴訟中涉及的顧客。如果進行類比推理,病人應被包括進顧客之中,當然,衛(wèi)生保健專業(yè)也同樣如此。
由于病人并未直接獲得產品,對他來說就更必須能夠對他將要獲得的東西進行某種控制。在處方藥領域,當產品被給予病人時,他獲得的第一項信息來自其外觀。例如,如果他熟悉酒石酸甲氧乙心安(Lopresor),藥劑師遞給他一瓶裝滿白色藥片的瓶子,他就會立即知道這不是酒石酸甲氧乙心安,該處方沒有被遵從。
此外,與美托洛爾相似的藥品必須按照處方售出的事實并不會根本的改變這一推理。這并不是其銷售由法律或者規(guī)章控制的唯一藥品。槍支就是另一個例子。出于明顯的原因—-安全的考慮,并不是任何人都能進入槍支商店,自由地購買這樣一種物品。他必須向商家出具購買許可,正如病人必須給藥劑師一份處方一樣。似乎毫無疑問的是,槍支的購買者包含在仿冒行為的顧客中。這里,類比再次傾向于把病人包含在制藥實驗室的顧客中。
根據(jù)一般的法律原則,當藥劑師接受一份處方時,他必須按照處方供藥。各種法規(guī)僅僅設置了對于這條基本規(guī)則的幾點例外。
(ii)病人的選擇
病人必須通過內科醫(yī)生以及藥劑師獲取藥物的事實會阻礙他作出選擇的可能性嗎?
應該銘記,法律本身,如1986年《處方藥價格管理法》以及安大略省《藥物價格管理條例》,規(guī)定了可替換的產品。這就意味著有另外的選擇存在。安大略省法案的第?。礂l第1款的規(guī)定;
如果一份處方指示某種特定的可替換的藥品的配藥,履行其職責的配藥者可以分發(fā)指定的替代它的藥品。
根據(jù)法案的第1條"特定的可替換的產品"的表述是指∶
?。⒖商鎿Q的產品"是指由特定產品名稱或者制造商識別且被指定為可以用一種或更多這種產品來替換的藥品或藥品組合。
因此,如果內科醫(yī)生僅僅在藥方上寫著"Lopresor",藥劑師可能(取決于藥劑師)配給另一種藥而不是"Lopresor"。他可能配給病人一種或者其他被告的產品,Apo-metoprolol 或者?。危铮觯铮恚澹簦铮穑颍铮欤铮臁?/p>
病人可能自己決定他的選擇,如第4條第2款所述;
如果一份處方開出了一種特定的可替換的藥品,那么根據(jù)被開出這種藥的人或者持有這份處方的人的請求,履行其職責的發(fā)藥者可以配給病人指定的可替換的藥品。
法案也要求藥劑師告知消費者—-病人—-他有權指定自己喜歡的某種產品。
如果一份處方開出了一種特定的可替換的藥品,發(fā)藥者不能在沒有告知被開出這種藥的人或者持有這份處方的人的情況下提供那種藥品,即使是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開藥,病人有權要求另外的可替換的藥。
藥劑師提供這種信息的義務是通過張貼可見的提到該事的公告的形式履行的。
對于病人,對藥劑師也是,唯一沒有機會選擇美托洛爾品牌的情形是,例如,根據(jù)1986年《處方藥價格管理法案》第4條第(6)款的規(guī)定,醫(yī)生在藥方上明確說明沒有替代藥品。然而,消費者不能選擇藥品的品牌的事實意味著他不能拒絕被賣給他的藥品,除了醫(yī)生開給他的藥。
選擇權的基礎和病人有權選擇的原因不必在這里過多的討論。不管選擇很多還是很少,是否容易進行,都不能改變法庭上案件的任何情況。所有有意義和無可爭辯的是,到目前為止,有關的推理是病人有選擇。
因此,在我看來,以病人不能選擇藥品的品牌為借口而將他們排除在仿冒訴訟之外是非常錯誤的。醫(yī)生關于病人吃的藥的品牌的建議當然會影響病人,并且,大多數(shù)處方會明確標明產品品牌。信息有時可能來自病人。不應該忘記,像在本法院面前的案子一樣的案件中,醫(yī)學治療通常持續(xù)很長的時間。高血壓如果不是終生都要治療的話也常常要治療幾年。病人服用一種藥物幾次就會習慣于它并堅持這種特定的品牌。通常,如果一個人對某種藥品滿意,他傾向于繼續(xù)忠于它。這在衛(wèi)生領域尤其如此,可以理解,在衛(wèi)生領域,病人并不是很愿意試驗新藥,以及當遭受疾病如高血壓的情況下,可能會更不愿試驗新藥。因此這就是我所描述的病人堅持用某種藥物的心理基礎。當然,也包括生理方面的原因。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所有制造商的情形下,輔料,即藥品的非藥物組成部分包含的活性成分,可能沒有相同的特征或者不會產生同樣的攝食性、消化性或者其他影響。藥片的形狀也可能會部分影響病人的偏好∶這有可能是病人堅持某個特定的品牌以及要求醫(yī)生開這種藥的另一個原因。
而且,質量控制可能在不同的實驗室就不同,或者質量本身可能不會因此被察覺。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在處理侵犯商標權案例的時候需要根據(jù)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來的,不能一概而論。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判斷主體案例解讀(一)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工商服務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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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法 侵犯商標權判斷主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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