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近似使用的商標侵權行為(一)
商品或服務類似、商標近似、混淆可能性之間有什么聯系和區(qū)別?怎么判斷商品或服務類似、商標近似?隨著“互聯網+”的商業(yè)模式興起商品或服務類似的判斷是否有其特殊性?如何判斷混淆可能性?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除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不要求混淆可能性條件以外,其他的類似商品或近似商標上的使用行為,均需滿足混淆可能性的條件才能構成商標侵權。這一規(guī)則不僅為《商標法》第57條所明確,也是我國商標司法實踐中的長期做法。
一、商標近似
(一)基本原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款規(guī)定,判斷商標近似首先要考慮“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然后再考慮相關公眾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guī)定了判斷商標近似的整體比對和要部比對原則: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2001年)第52條第1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上述判斷商標近似的要素及比對原則,只是給出了相對“程式化”的判斷過程,商標近似的判斷仍然充滿不確定性。在顯著性、知名度都很強的兩個商標之間,在顯著性、知名度懸殊的兩個商標之間,以及在顯著性、知名度都很弱的兩個商標之間,商標近似的判斷要素的權重往往不同。很多時候,先入為主的價值判斷或政策因素可能左右著技術判斷的走向,技術判斷只是用于輔助或論證價值判斷的合理性。如何使商標近似的判斷過程客觀化,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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