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權法之掃描儀與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制設備案例(一)
我們在生活和工作中是需要使用到掃描儀的,比如說文檔掃描儀、照片掃描儀、膠片掃描儀等等設備的,因此我們就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中外著作權法之掃描儀與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制設備案例(一)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中外著作權法之掃描儀與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制設備案例(一)
案例2 掃描儀與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制設備
?。聡?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 審判庭2001年第335/98號判決評析
【案例問題】
按照修訂前的《德國著作權與鄰接權法》第54a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于可復制作品的復制設備,作者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那么,掃描儀(Scanner)是否屬于《德國著作權與鄰接權法》第54a條第1款意義上須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制設備?原告與被告的看法完全相反。對此,德國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不僅支持了二審法院的判決,而且作出了更加詳細的闡述。
【案情介紹】
原告甲為德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VG Wort)。被告乙從事進口和銷售掃描儀(Scanner)的商業(yè)活動。雙方對此產生爭議即掃描儀是否屬于《德國著作權法》第54a條第1款意義上須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制設備。原告在同相關生產商聯(lián)盟締結的總協(xié)議基礎上制定了一份收費表。該收費表根據(jù)掃描儀的掃描速度和分辨率來區(qū)分收費的標準。這個標準低于《德國著作權法》第?。担矗洹l第1款
*Urteil?。洌澹蟆。拢酰睿洌澹螅纾澹颍椋悖瑁簦螅瑁铮妗。觯铮怼。担。剩酰欤椤。玻埃埃?,Aktenzeichen:?。伞。冢摇。常常担梗福?/p>
?。馈兜聡鳈喾ā吩冢玻埃埃改暝俅巫鞒鲋卮笮抻?。如無特別說明,本案引用的《德國著作權法》條款均指當時有效的條款。
?。?、德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德國最重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一,主要為文字作品的作者、翻譯者和出版商等行使權利。Beck?。裕澹簦濉。椋怼。洌簦?,Urheber-?。酰睿洹。郑澹颍欤幔纭。螅颍澹悖瑁?,7.Aufage,Manchen?。保梗梗?,S.198 H.參見[德】M.雷炳德:《著作權法》,張恩民譯,法律出版社?。玻埃埃怠∧臧?,第557頁以下。10附件對復制設備所規(guī)定的標準。。據(jù)此,被告的掃描儀屬于當時收費表中的這一組設備:掃描儀分辨率在200~600 之間,每分鐘掃描2~12 頁;普通掃描儀的收費標準是46.80馬克(DM),彩色掃描儀的收費標準是93.60馬克(DM)?!兜聡鳈喾ā返凇。担矗洹l第1款附件的相應收費標準分別是75.00馬克(DM)和150.00馬克(DM)。甲要求乙對銷售的662臺普通掃描儀和1233臺彩色掃描儀支付156?。叮常罚罚绸R克(DM)。遭到拒絕后,甲將乙訴至德國漢堡地方法院。漢堡地方法院支持甲的訴訟請求。乙不服,隨后向漢堡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被駁回后,乙又向德國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首先將掃描儀視為《德國著作權法》第54a條第1款意義上須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制設備。上訴人認為,掃描儀本身缺少復制的功能:因為只有其與計算機和打印機連接在一起使用,才能完成復制。二審法院則認為,這樣的觀點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為了使圖片和文本樣品的復制成為可能(也包括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復制),人們研發(fā)了掃描儀,并將其投入市場。正是掃描儀首先“掃描”了要復制的樣品或作品,然后將其轉化為數(shù)字形式,最后才能被其他設備繼續(xù)加工。對于整個復制過程來說,掃描儀屬于必要的記錄設備。其次,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不能被免除法律規(guī)定的支付報酬義務。
德國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肯定了二審法院的判決,并作出進一步的闡述:
《德國著作權法》第54d條明確指出,第54a條第1款中的報酬標準應適用該法附件中的規(guī)定。該附件全稱為《第54d條第1款附件:報酬支付標準》?,F(xiàn)在的附件貨幣單位為歐元。新版附件來源于http://transpatent.com,2009年7月18日訪問。
?。布自诖艘笾Ц兜馁M用多于按照支付報酬標準計算得出的費用,這里應該還包括其他合理費用。判決對此未加以說明。
?。保┞?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認為,二審法院以下看法是正確的,即由被告所銷售的掃描儀屬于《德國著作權法》第 54a 條第1款意義上的復制設備(Vervielfaeltigungsgeracte),這種設備可以通過影印(Ablichtung)或類似的方式復制受保護的樣品。
上訴人認為,根據(jù)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往的判決,只有當一種設備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并有明確的目標,該設備才能被認定為復制設備。。而上訴人的掃描儀則缺少必要的技術條件,因為其不能存儲被提取樣品的信息。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前曾將存儲作為必要的技術條件,但存儲并不能由掃描儀完成而只能由計算機完成。
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認為,通過掃描儀而使復制成為可能的過程之所以可以由《德國著作權法》第54a 條第1款的報酬義務規(guī)定涵蓋是因為掃描儀在與計算機和打印機的共同聯(lián)系中,同安裝在計算機里的軟件相配合,將原件完全相同地再現(xiàn)出來,類似于一個傳統(tǒng)的復制設備的使用。上訴人也認為,一個掃描儀只有在同其他設備的共同作用中才能滿足復制的功能。但問題是:這些設備中的哪一個應按照《德國著作權法》第54a條第1款的規(guī)定承擔支付報酬義務?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的觀點是:如果設備僅僅在同另外的設備共同作用中才能滿足一個復制設備的功能,那么,按照《德國著作權法》第54a條第1款的規(guī)定,原則上不是所有屬于這類統(tǒng)一功能的設備都要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在由掃描儀、計算機和打印機形成的統(tǒng)一復制功能中,掃描儀必須與計算機和打印機一起使用,才能實現(xiàn)這種功能。但計算機和打印機卻經??梢詻]有掃描儀而被使用。因此,對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復制來說,一個沒有與掃描儀連接的計算機是否被使用,不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此外,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認為,《德國著作權法》第54a條第1BC,Un.x19、12.1980-1ZR 126/78,CRUR?。保梗福?,355,357元-Video?。。遥澹悖铮颍洌澹?; BCHZ?。保玻保玻保?,218?。。遥澹幔洌澹颍穑颍椋睿簦澹颍?/p>
?。肋@里所說的傳統(tǒng)的復制設備是指復印機,款規(guī)定的復制與《德國著作權法》第54條規(guī)定的音像復制不同,并不以模擬數(shù)字存儲為前提條件,因為在傳統(tǒng)的復制設備中也不存在這樣的存儲。
?。ǎ玻┞?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認為,上訴人對二審法院關于支付報酬判決的指責是沒有根據(jù)的。
雖然《德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支付報酬標準是以傳統(tǒng)的復印機為依據(jù)而制定的,但這不能導致與掃描儀相聯(lián)系的著作權使用可以免除支付報酬義務。因為法律規(guī)定是基于這樣的考慮:借助設備支付的報酬(Geracteverguetung)和經營者支付的報酬(Betreiberverguetung)的幫助可以使日益增強的并在著作權法上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圖書復制活動被關注,并以這樣的方式來滿足著作權人適當?shù)貐⑴c對其作品的每一種經濟上的利用。此外,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還認為,被上訴人依據(jù)掃描儀的速度和分辨率所確定的收費標準也是不容懷疑的。
最終,德國聯(lián)邦最高普通法院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處理掃描儀與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制設備,在實際中是比較復雜且麻煩的。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中外著作權法之掃描儀與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制設備案例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公司注冊、公司注銷以及工商服務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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