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規(guī)定有權征集代理投票權的主體
相信對于公司管理者經營者來說,對于征集代理投票權不太陌生,征集代理投票是指投票代理權的征集、委托書勸誘,是征集者為取得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事項的表決優(yōu)勢,但自身所控制的投票權不足以形成期待的優(yōu)勢時,而公開請求其他股東將投票權委托給征集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讓征集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投票的行為。接下來公司寶小編和大家介紹公司章程中是如何規(guī)定征集代理投票權的?以供各位參考了解。
公司章程可規(guī)定有權征集代理投票權的主體章程研究文本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8月版)
第七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同類章程條款
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經在章程中規(guī)定了征集股東投票權條款,其內容與上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基本一致,如:
《上海良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1月)
第七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
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少數上市公司章程僅規(guī)定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未對信息披露、禁止有償征集等相關事項進行規(guī)定,例如:
《第一創(chuàng)業(y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
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
公司法和相關規(guī)定
《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十五條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守證監(jiān)會有關信息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guī)定。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五、上市公司應當充分發(fā)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一)為了充分發(fā)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上市公司及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得對股東征集投票權設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權征集應當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八條第四款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專家分析
1.制度價值分析
征集代理投票權制度,作為一種股東權利行使方式,具有利弊共存的特點。一方面,現代公司治理實務中,征集代理投票權的主要益處在于優(yōu)化公司表決機制,防止投票權浪費和埋沒;通過該制度,大部門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可以行使投票權以表達意見,中小股東可以實現對于管理層的監(jiān)督。另一方面,征集代理投票權可能會成為管理層把持控制權的工具,代理權征集過程中,征集者可能會利用與被征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促使其作出不利己的決定;在公司并購中,惡意收購者可以通過征集代理權的方法實現對公司的控制。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征集投票權制度,需要趨利避害,通過該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機制,避免該制度淪為控制權把控或爭奪的工具。公司章程需要規(guī)定征集投票權的無償性,并細化信息披露的內容和程序。
2.征集主體的不確定性
根據我國現行立法,征集主體是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然而,何為“符合相關條件”尚不明確。另外,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規(guī)定股東進行投票權征集的條件也存在爭議。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限制小股東征集投票權的公司章程規(guī)定侵犯股東利益,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在此基礎上,上市公司如果希望通過規(guī)制股東征集投票權防范惡意并購,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股東征集投票權的最低持股時間。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如上文所述,公司在章程中設置征集代理投票權條款,需要趨利避害,避免征集代理權條款淪為征集者控制公司的工具。
第一,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guī)定禁止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列舉變相征集股東投票權的行為。
第二,公司章程應當規(guī)定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避免征集人和被征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充分發(fā)揮自主性,列舉必須披露的信息和必須提供的資料,如公司章程可以規(guī)定征集人必須進行詳細的投票意向說明,并提供輔助說明資料。
第三,公司章程還可以對信息披露的程序進行詳細規(guī)定,包括信息披露的方式、時間等。
不過,考慮到上述具體程序事項比較瑣碎,公司可以考慮制定征集代理投票權實施細則,在公司章程中僅規(guī)定征集投票權的主體、禁止有償原則和信息披露原則即可,這樣既可以細化征集投票權的程序,又可以避免公司章程的冗雜。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
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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