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他人的在先馳名商標規(guī)定與解讀
馳名商標這個概念,顧名思義就是在中國境內(nèi)公眾和社會較讓人熟知的商標,所以法律對此也是予以一定的保護。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關于他人的在先馳名商標規(guī)定與解讀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關于他人的在先馳名商標規(guī)定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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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分別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關于馳名商標的理論和制度問題本書后文將有詳述,這里僅就作為在先權利的馳名商標作一簡單說明。根據(jù)該規(guī)定,就作為在先權利的馳名商標而言,我國《商標法》對注冊與未注冊商標進行了區(qū)分,對于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只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對于注冊商標的保護則可以擴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其他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即馳名商標所有人所能禁止的他人的注冊申請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限制條件是"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并"致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其法律效果為"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渡虡藢徖順藴省返谝还?jié)第2條規(guī)定了適用《商標法》第13條的要件。其中適用第13條第2款的要件包括∶(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jīng)馳名但尚未在中國注冊;(2)系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容易導致混淆。適用第13條第3款的要件包括;(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jīng)馳名且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2)系爭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慕仿或者翻譯;(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4)系爭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在這些要件中,復制是指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摹仿是指系爭商標抄襲他人馳名商標,沿襲他人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征。翻譯是指系爭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或者習慣使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商標審理標準》,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jīng)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lián)企業(yè)關系等特定聯(lián)系的,屬于《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的"容易導致混淆"。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于《商標法》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混淆、誤導的判定不以實際發(fā)生混淆、誤導為要件,只需判定有無混淆、誤導的可能性即可?;煜?、誤導可能性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1)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近似程度;(2)引證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3)引證商標的知名度;(4)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各自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關聯(lián)程度;(5)其他可能導致混淆、誤導的因素。
除此之外,就《商標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尚有以下兩點需要說明∶其一,該條所說的馳名商標是指中國的馳名商標,即不管是第2款還是第3款規(guī)定的商標,均必須達到在中國馳名的程度。根據(jù)《商標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盡管為證明商標馳名所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不以中國為限,但當事人提交的國外證據(jù)材料,應當能夠據(jù)以證明該商標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也就是說,不管某商標在世界上其他國家或地區(qū)有多么馳名,只要在中國沒有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就不能享受《商標法》第13 條規(guī)定的待遇。其二,馳名商標是否馳名涉及在后商標注冊申請的三個時間點,即申請日、審查核準日、被申請撤銷日。這里的馳名時間點為什么是申請日。對此,孔祥俊先生認為,"對于注冊商標異議或者評審程序中的商標爭議,應當以涉案商標注冊申請日為判斷商標是否馳名的時間點"。因為"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是使馳名商標所有人以其馳名商標,對抗其馳名之后他人以淡化等方式使用商標、商號或者域名的行為,如以在后馳名的商標對抗使用在先商標等的行為,就不符合馳名商標保護的本義和意圖"。誠哉斯言!商標是動態(tài)的,可以從馳名變?yōu)椴获Y名,也可以從不馳名變?yōu)轳Y名,馳名商標的馳名與不馳名只能相對于特定的時空而已,脫離其具體時空談商標是否馳名是違背商標發(fā)展演變的客觀規(guī)律的。商標法之所以規(guī)定在先馳名商標能夠阻止在后商標的注冊主要出于防止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人利用在先的馳名商標的商譽,從事不正當競爭。當然,客觀上也可以避免消費者受到混淆和誤導。因此,只有馳名商標才具有被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人利用的價值,而被利用的時間點則只能是在后商標申請注冊之日,將能夠阻止在后商標注冊的馳名商標范圍擴大到申請日之后馳名的商標對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會導致大量原本正常申請的商標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擾亂社會的商標秩序。其三,《商標法》第45條第1款規(guī)定的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利害關系人"。根據(jù)《商標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馳名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和其他有證據(jù)證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主體均可以作為這里的利害關系人。與在先商標是否馳名的時間點不同,這里是否為利害關系人應當以提出評審申請時為準。但于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系的,也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他人的在先馳名商標必須是要先達到在中國馳名的程度才能行的,這點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商標法關于他人的在先馳名商標規(guī)定與解讀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公司注冊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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