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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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二審法院認定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等的行為構成侵權是否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本案一審法院曾認定香港榮華公司的"榮華"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二審法院對此已進行改判,香港榮華公司與東莞榮華公司在二審及再審程序中均未對此提出異議。此外,各方當事人亦未在再審程序中對二審法院所作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侵犯香港榮華公司第1567181號、第1567182號、第1567183號、第1567184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認定提出異議,故對上述內(nèi)容,本院均不再予以評述。
本案中,第 533357號商標由案外人永樂糖果廠于1990年11月10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 30類的"糖果、糕點"商品上,后經(jīng)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zhuǎn)讓于蘇國榮開辦的個體工商戶順德市勒流鎮(zhèn)榮華面包廠.經(jīng)續(xù)展,第533357號商標目前仍在權利有效期內(nèi),且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仍歸屬于蘇國榮目前實際經(jīng)營的佛山市順德區(qū)勒流蘇氏榮華食品商行。2006 年7月20 日,今明公司與蘇國榮就第53357號注冊商標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今明公司自2006年7月19 日至 2007年4月30日期間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第533357號商標。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香港榮華公司公證購買由今明公司生產(chǎn)、世博分公司實際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和進行網(wǎng)上證據(jù)保全行為的時間均在上述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期限內(nèi),被訴侵權商品上文字部分的主要識別部分"榮華"與今明公司被許可使用的第533357號商標的文字組合及呼叫基本相同,且該標識使用在月餅商品上,故今明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榮華月餅"文字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因此,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所提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生產(chǎn)、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所作今明公司和世博分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認定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糾正。設放貨量
三、關于本案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是否恰當?shù)膯栴}
一審、二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期間、后果以及香港榮華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后,酌定由今明公司賠償香港榮華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 萬元,該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基本恰當。此外,各方當事人再審階段并未對一審、二審法院所作關于今明公司侵犯香港榮華公司"花好月圓"等四個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認定提出異議,且一審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也主要考慮的是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救濟,賠償?shù)膶ο笫巧鲜鲎陨虡藢S脵嗳讼愀蹣s華公司。綜合考慮上述因素,雖然本院對二審法院所作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認定予以改判,但并未對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產(chǎn)生實質(zhì)性影響,故本院不再對此作出進一步的調(diào)整。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蘇國榮再審申請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0條、第52條第(一)項、第56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86條第1款、第153條第1款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1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榮華餅家有限公司第1567181、第 1567182、1567183 第、第1567184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榮華餅家有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駁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229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 41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對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行為。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5010 元,保全費人民幣 5520 元,合計人民幣20530元,由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負擔6159元,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及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負擔1437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4600元,由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負擔1380元,由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及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負擔3220 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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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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