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之“洗稿”是媒體自己的痛(二)
著作權法之“洗稿”是媒體自己的痛,一般情況下,媒體為了介紹、評論、說明某一問題,可以適當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了報道的需要、不可避免地會再現(xiàn)其他媒體的內容,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內容。
《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有12種,但所有構成”合理使用”的適用條件都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同時,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而且按照幾個國際版權公約規(guī)定的“三步檢驗法”,所引用的內容還不能構成作品的實質或核心部分。以筆者多年處理這類問題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簡單但是比較管用的檢驗方法,那就是把引用他人的內容刪掉,你的文章是否還完整,主題是否還存在,是否還構成一篇文章?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種整合、利用行為就符合《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否則就容易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
有時候,新聞界整合、利用的僅僅是一些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公開的資料、通用知識時事新聞等,那就需要依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標明出處和作者姓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來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否則要承擔法律黃 有時候,稿件的整合、利用的手法高明,文字、語言風格都與原來的內容不同或不盡相同,但結構、情節(jié)、絡、橋段等還源創(chuàng)內容的“影子”,這就是所謂的高級“洗稿”。這就需要專業(yè)人士、專業(yè)機構進行比對分析。
至于財新網之類媒體由于集體策劃,動用資源多,投入大基至記者冒著生命危險以及惡劣自然條件采寫的稿件發(fā)表后,是可以使用的問題,使用方要根據《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條件,對原創(chuàng)內容的表達方式、生成內容呈現(xiàn)的方式,是否會對原創(chuàng)媒體及作者造成不合理的著作權侵害,同時使用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實質或核心部分等因素進行考量。
有些時候,媒體的原創(chuàng)獨家稿件,是否屬于單純的實時消息時事新聞不好判斷,使用方就要仔細掂量可能存在的版權侵權法律風險,而決定是否需要征得原創(chuàng)媒體的許可。退一萬步講,這種獨家采訪付出了很多智力勞動和人力、物力資源成本,姑且將版權問題放置一邊,提前獲得原創(chuàng)媒體的許可,協(xié)商支付一定的“資料費”“授權費”,也是對原創(chuàng)媒體智力勞動最起碼的尊重。這也是起碼的新聞倫理道德和法律意識。
有些新媒體、自媒體,不但沒有新聞采編資質,還長期對原創(chuàng)媒體進行“洗稿”“攢稿”“扒稿”,這種行為不僅涉及最起碼的新聞倫理道德問題,也會造成新的社會不公平。
新媒體、自媒體在對他人新聞成果進行整合、利用時,如何遵守新聞倫理道德,把握法律底線?這就需要提高其自身版權法律意識,對祛律法規(guī)有敬畏心理,要依法使用他人版權作品,尊重他人的智力勞動。同時,需要新媒體行業(yè)自律組織加強對新媒體以及從業(yè)人員的新聞道德和版權法治教育,加強其自我約束、行業(yè)管理,針對新聞界備受詬病的“洗稿”“攢稿”等問題、及時出臺行業(yè)自承規(guī)落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司法解釋,行政和司法機關加大行設經理和司法審判力度建立健康的網絡傳播秩序。
以上就是公司寶給大家整理的“著作權法之“洗稿”是媒體自己的痛(二)”的相關內容,想要進行著作權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的用戶,可以直接掃描下方二維碼咨詢我們。
相關推薦:
標簽: 著作權法
上一篇: 著作權法之教科書修改的邊界在哪兒
下一篇: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