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買受人的義務及支付價款的地點
合同法中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以及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文公司寶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合同法買受人的通知義務與支付價款義務及支付價款的地點等內容。
一、買受人的通知義務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或者應當發(fā)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guī)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guī)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以案說法 買受人的通知義務】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A設備,該設備保質期為8年,2006年3月17日乙公司收到該設備后沒有進行檢驗。當設備運行到第3年的時候,乙公司發(fā)現該設備生產出來的產品的不合格率一直展不下,經專門機構檢驗,發(fā)現該設備存在瑕疵。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經過3年沒有就質量問題提出異議應當認為其默認該產品沒有質量瑕疵,甲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在本家中,甲乙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產品的檢驗時間,因此乙公司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出。一般認為超過2年,未提出質量異議的,認為該產品質量不存在問題。但本案中該產品有8年的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guī)定,在質量保證期內,乙公司均有權提出質量異議,除非雙方有特殊的約定。
二、買受人的支付價款義務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三、支付價款的地點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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