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標的物的質(zhì)量瑕疵與風險負擔(風險承擔不影響違約責任)
當出現(xiàn)因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當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本文公司寶將帶大家了解合同法標的物的質(zhì)量瑕疵與風險負擔及風險承擔不影響違約責任相關問題。
一、標的物的質(zhì)量瑕疵與風險負擔的案例說明
【以案說法】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于10月14日交貨。后甲公司將該批貨物運到乙公司指定的交付地點,但經(jīng)乙公司檢驗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遂拒絕接受貨物。而甲公司否認該批貨物不達標,徑自將貨物卸到乙公司所在地。當晚,該地發(fā)生地震,該批貨物遭到嚴重損壞。在本案中,因標的物存在瑕疵,買受人乙公司拒絕接受的,風險仍舊由出賣人甲公司承擔。
二、風險承擔不影響違約責任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在某些情形下,標的物的風險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買受人負擔,同時又存在著出賣人的違約問題,有時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就是由于出賣人的違約造成的,這就存在著買受人的風險負擔責任與出賣人的違約責任之間的關系問題。從責任自負的原則出發(fā),在買受人須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情況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也就是說,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同時,出賣人得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這兩個責任是相互獨立的。原因是:
第一,買受人承擔標的物風險的義務與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是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法基本原理的規(guī)定是不可以抵銷的。
第二,買受人承擔標的物風險責任的方式與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不同的。標的物的風險是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導致的損失,這種損失適用經(jīng)濟賠償,并只以遭受風險的損失額為限。
出賣人因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多種,可以是經(jīng)濟賠償,也可以是支付違約金、定金、解除合同等。在同為經(jīng)濟賠償?shù)那闆r下,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僅以因標的物遭受風險所受到的損失為限,標的物全部遭受風險的,買受人承擔全部損失;標的物部分遭受風險的,買受人承擔部分損失。但出賣人以經(jīng)濟賠償?shù)姆绞匠袚`約責任時,則不僅包括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如果約定了違約金的,違約金的數(shù)額可能超過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約定支付定金的,根據(jù)定金罰則的規(guī)定,出賣人因違約而需要支付的數(shù)額超過了買受人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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