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權法之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案例(二)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產生和使用都是受到很多人關注的,尤其是在發(fā)生著作權侵權的時候,所以我們就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中外著作權法之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案例(二)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中外著作權法之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案例(二)
制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
經至洋時使用是指依照著作權法規(guī)定,行為人使用他人已發(fā)表的,必定許可使用的概念
可以不必證得權利人的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其權利(作權法》中法定許可使用主要規(guī)定在第23條實施九年辦法律制度。
文步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許可能用)、第32條第2款(對報社、雜志社刊登的作品,其他報刊于以轉裁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的法定許可使用)第39條3款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影品的法定許可使用)、第42條(廣播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法定許可使用)和第43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使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p>
?。ǘ吨鳈喾ā返冢常箺l第3款與第41條第2款的選擇適用本案中,對于廣州音像出版社、大圣公司使用《打起手鼓唱起教》音樂作品制作并復制、發(fā)行《喀什噶爾胡楊》專輯錄音制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觀點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并不一致。
錄?!皬V州灣像出版社大圣公司用版、發(fā)行涉案錄音制品,除宿取市和二事法院認為依據作權法第41條第的得制作者即羅林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外,還應取得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經涉案音樂作著作權人許可制作并出版、發(fā)行其音樂作品即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則認為廣州音象出版社、大圣公司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39規(guī)定的定許可使用,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對《著作權法第39條3款和第41條2款的理解。《著作權法》第39條3款規(guī)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痹摲ǖ冢矗睏l第2款則規(guī)定: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p>
《著作權法》第39條3容第1款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這一規(guī)定是對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37條的重要調整。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37條定:“使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痹S可他人使用作品是著作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修改前的《著作權法》將著作權人權利進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實際上把著作權人的極為重要的著作財產權化為法定許可的范圍。修改以后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尊重。同時該條第3款又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這是為了實現對作品的充分利用,促進作品的傳播,實現著作權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根據第3款的規(guī)定,對于已經合法錄制的錄音制品,其他人便可以再次利用該錄音制品制作錄音制品。依照第39條的規(guī)定,錄音制作者制作的錄音制品包括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的錄音制品和170對可能用制作的錄齊制品。區(qū)分此兩種情況對于接下來分析辦)前4規(guī)定的是音錄像制制作者的權利。該教有雨要的意義、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5價息阿蔡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同時,該條第2款又規(guī)定被許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表演者許可。該條款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說明錄音制品除了制品制作者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外,還包含了錄音錄像制品所使用包含的著作權和表演者權。因此,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許可零部、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錄音制品時,被許可人要可考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但是,如上所述,根據第39條規(guī)足,音錄像制作者所制作的錄音制品包括了依法需要經過著作可的錄音錄像制品。還包括依法定許可使用制作的錄音制品。國一種情況下,錄音錄像制品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自然在錄音錄家部作法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音錄像制品時也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過在后一種情況下,錄音制品制作者制作錄音制品不需要著作權人許開,那么,在錄音制品的制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時,亦無須經過新作權人的許可。
本案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查明的事實,音樂品(打起手鼓唱起歌》的著作權人并沒有禁止法定許可使用,因此大圣公司和廣州音像出版社使用該音樂作品的行為符合《著作權》第39條第3款規(guī)定的法定許可使用,其委托三峽公司復制光盤的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費用。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的訴訟主體資格關系分配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概述
著作權管理組織是指經著作權人授權后,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的社會團體。著作權案體營理組縮蔡隋曾度代技術發(fā)展聞產生的·現代科技的發(fā)賺校竹總炒腳廚陽幫闕技術更加簡化和便利此同時修品的使男形式型日題未芹化際化、種變化導致著作權人實際上很難對擾作品的鎳鴨壽充分齡有控實保障作者權益。在西方國家回生苗現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些組織從事著作權代理、會紹造著額花活動一這實際主是一種閉問的著作權收費組織套作權人和作品鏡用人各自都經成了管理團體。由團體與團體之間訂立作品的許可會間。政求公正。迅速地協(xié)調著作權人和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與其他種類的作品相比。音樂作品更多地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選組織來實現的其原因在于。音樂作為一種特別的表達方式,更容易為不同國家和文化背景的人所接受、優(yōu)秀的音樂作品可以迅速她在他界范圍內傳播。與此相應,便產生了如何有效保護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利益的問題。僅憑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個人的力量是無法對其音樂作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控制的。同時,音樂作品的使用人要向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特別是在一件音樂作品存在幾個著作權人的情況下。所以,早在19世紀中期法就成立了最早的音樂家、作曲家、出版者協(xié)會。這些團體對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協(xié)調著作權人和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ǘ┲鳈嗉w管理的信托性質
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授權關系的性質,學界有三種觀點:一是委托代理關系,二是信托關系,三是權利轉讓關系目前較普遍的觀點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建立的應是一種信托關系。按照這種關系,著作權人將自己作品的有關著作權交由該組織行使,而該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上述著作權,可以向使用人B使用費。然后把這些收人按一疑的方法向著作權人分配。@部信花理論、托美系一般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的資商減。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管理屬性和利益屬性被分 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所有權的形武。從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須將信托財并經粉受托人、信托一旦有效成立。受托人就取得了信托財產權,像真正的所有權人一樣,獨立地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并且第三這都是以受托人為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和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而與從事各種交易著管理律系中,著作權人將自己作權授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予以管理,后者則以自己的名義獨球進行有關的管理活動,并將所取得的收益(即收取的著作權使)分配給著作權人。這種集體管理合同具有信托合同的性質。(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
我國《著作權法》第8條第1款和《著作集管理條例》第2茶菜(4)項規(guī)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護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基于信托關系,有對著作權或者與著作程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的權利,在發(fā)生訴訟的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組織同樣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信托關系是一種實體法律上的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間的信托權利和義務是一種實體送上的權利和義務,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行使著作權使用許司。費用收取等信托權利的過程中與相對人發(fā)生糾紛時,其當然具有訴訟實施權,可以自己的名義為原告向相對人提起訴訟。
?。ㄖ鳈嗉w管理條例》第2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買校料開試府記的名文進行的下列活動.(四)進行沙及作權或者烏著件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等樣權壽條取規(guī)莊丁著門權集體管理州織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后可以以自已的名文造行訴證破仲藏即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來源干著作權入的授權,那么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的需美路作權人的啊端授權,當在著件權人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著作權物體管理組織楚否仍然享有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的權利?最高人包往院在本室中對這一問題的解釋是。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鋼)案20條的規(guī)定: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優(yōu)管理會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根據該規(guī)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蔣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授權音著協(xié)管理之后,其訴訟主體資格是否受到限制。取決于其與音著協(xié)訂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是否對訴權的行使作出明確的約定。即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沒有明碗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人的訴權不應當受到限制,在這種情況下,訴權由著作權人享有。因此,就本案說,一審原告洪如丁、韓偉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雖然從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著作權人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中沒有明確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訴權的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享有訴訟權利;但是筆者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仍享有訴權。原因在于,根據信托的理論,在信托關系中,由于受托人依法享有對受托財產的管理權,并可以獨立地對其進行實體上的管理、處分,那么管理過程中與相對人發(fā)生糾紛時應當具有進行訴訟的訴權,即使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仍有權起訴和應訴。
三、本案對我們的啟示
?。ㄒ唬┱_認識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使用
《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規(guī)定了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使用。
吉使用德人已經合法錄制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時可以不 同時該法第4規(guī)定錄音品制作者在
《楚用其錄療制品時,被許可人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象音制體者利用他人合法錄制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屬
用,后將其錄音制品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時可以不需要研友人的詩可。因此。這就涉及著作權人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利井法)規(guī)定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使用的目的在于便于音樂量。此時考慮的更多地是公共利益,而對音樂作品權利人的的進行廠適當的限制。同時,著作權作為一種私權,音樂作品的人流當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的權利。因此。在法)第39條第3款的后半段又規(guī)定著作權人可以禁止他人其作器。但是應當事先作出聲明?!吨鳈喾ā返倪@一規(guī)定很好費了著作權人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既滿足了社會對音樂作品傳播委,又照顧了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處分權利。此,通過本案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示:首先,作為音樂作品校利人應當正確認識自己所享有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了錄音制品的法主許可。但同時也賦予了著作權人排除法定許可的權利。因此,當音作品著作權人不希望自己的音樂作品被他人隨意使用時,可以明確麗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如果著作權人怠于或未能明確聲明禁止他(使用其作品,那么之后權利人便不能要求使用者承擔侵權責任。其,作為錄音制品制作者在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時應當首先確定著作權人是否禁止使用其音樂作品。音樂作品的權利人明確表示禁止他人用其作品時,錄音制品制作者不得使用該音樂作品,或者應單獨取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ǘ┟鞔_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權利劃分
本案的判決結果顯示,最高法院認可了訴權的劃分應當由著作權入單獨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觀點。本案中,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將其音樂作品授權給音著協(xié)管理,并具體約定了授權的權利范圍包括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和錄制發(fā)行權,但是對訴權在約定中沒有明確授權。因而,在案件發(fā)生時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是否仍然享有訴權也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筆者認為,根據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和我國相關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可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授權的范圍內管理著作權的行為是基于一種信托關系。當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管理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獨立地對其進行實體上的管理和處分,對由此而引發(fā)的糾紛自然享有起訴和應訴的權利。但在本案中,從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所表達的觀點來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訴權的劃分取決于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在著作權人沒有明確授權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時,其仍有權享有起訴和應訴的權利。
因此,本案的判決提醒我們,特別是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而言,在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授權管理的協(xié)議時,應當在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具體的授權范圍,以免給今后的管理和糾紛的解決帶來麻煩。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對于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認定,都是需要作者向國家的知識產權部門來申請的,在審查后確定著作權的歸屬。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中外著作權法之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案例(二)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工商服務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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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中外著作權法 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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