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使用與其他概念的區(qū)分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使用與其他概念的區(qū)分,商標使用與混淆可能性之間是原因和結果之間的關系,兩者雖然都指向來源識別功能,但前者關心使用意圖,后者是商標使用行為的可能結果,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一)商標使用與混淆可能性
第一,商標使用與混淆可能性之間是原因和結果之間的關系,兩者雖然都指向來源識別功能,但前者關心使用意圖,后者是商標使用行為的可能結果。商標的使用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多種結果,比如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可能。也可能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可能則是由多因素綜合判定的。在判斷商標使用行為的背景中,“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指的是將標志用于識別來源的意圖。此意圖不同于搭便車的意圖,也非探究行為人是否具有盈利的目的。此意圖也有別于可歸責性判斷中的故意或過失?!毕鄬τ谂袛唷盎煜赡苄浴敝械摹跋M者標準”商標使用行為的判斷標準被學者稱為“行為主體標準”。
第二“商標使用”的判定具有行為指向性,而“混淆可能性”具有事實依賴性。商標使用行為作為一種發(fā)揮商標識別功能的行為,具有行為指向性。商標使用行為的獨立性有利于糾紛的提前解決,從而可能提高訴訟效率。商標使用行為是商標權所控制的行為、對于提前排除不受商標法評價的行為具有意義?!盎煜赡苄浴钡呐卸▌t必須通過綜合考察案件所有因素之后得出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2條規(guī)定了如下因素作為判定混淆可能性的考察因素: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
(二)商標使用與商標正當使用
第一,商標使用和正當使用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盡管在實踐中,被告只要證明其行為是在描述意義上使用商標,即可反駁商標使用行為的指控,同時也可證明正當使用抗辯。但這并不意味著商標使用可被正當使用所吸收。商標使用是商標侵權構成要件,原告對“被告的使用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使用承擔證明責任,再進入“混淆可能性”的證明階段;商標正當使用是商標侵權抗辯事由,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
第二,商標使用與商標正當使用的性質和內涵無法替換?!吧虡耸褂谩钡南鄬Ω拍钍恰安挥糜谧R別商品來源”“正當使用”可能是“非來源識別意義的使用”(如描述性使用、通用名稱使用),也可能是“來源識別意義的使用(如指示性使用)兩者無法相互替換或相互吸收。商標正當使用制度服務于商標法的多元立法目的,“避免混淆”并非商標法的唯一目的,商標法還服務商品流通以及促進公平競爭。由于商標法保護目的的多樣性,在成立商標使用行為,甚至存在混淆可能的情況下,立法者通過商標正當使用的制度管道排除商標侵權行為的成立。比如為言論自由目的而設定商標指示性使用、允許戲謔目的的商標使用,為商品自由流通、平衡商品所有權人的利益而設定商標權利窮竭抗辯,因歷史、善意、意思自治等因素而容忍相關公眾一定程度的混淆可能等,這些情況下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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