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權法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案例(二)
我們要想保護著作權的話是需要及時申請著作權登記的,這樣就產生法律效力了,他人和組織就不得隨意使用和侵權了。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中外著作權法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案例(二)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權法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案例(二)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和第(2)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4條、《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4)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ǎ保┚S持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62號民事判決。
?。ǎ玻┯赡蠈幨兴囆g劇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補償人民幣3萬元給黃自修。
一審案件受理費46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600元,共計9200元,由黃自修負擔6440元,由南寧市藝術劇院負擔2760元。應由南寧市藝術劇院負擔的案件受理費由南寧市藝術劇院與補償費一并直接支付給黃自修。
【案例評析】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著作權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僅僅于第6條規(guī)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而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頒行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對此問題進行規(guī)范。而本案即涉及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問題。在本案中、原告黃自修收集整理了壯族民間傳說《媽勒帶子訪太陽》被告南寧市藝術劇院編排了大型壯族舞劇《媽勒訪天邊》進行演出。本案的焦點集中于原告黃自修對于其收集整理的壯族民間傳說是否享有著作權,被告南寧市藝術劇院的行為是否構成對于原告黃自修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一、權利主體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具備的集體性與世代流傳性的特點,因此,很難界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人為何人。對于著作權人的界定,首先需要厘清傳承人與整理人之間的關系。所謂傳承人,是指創(chuàng)造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所謂整理人,是指依照傳承人的講述,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記錄以及進一步加工的主體。只有傳承人的傳承存在,才使得民間文學藝術得以被進一步記錄與整理,否則,民間文學藝術可能永無“出頭之日”,早已經湮沒于歷史長河之中,不能夠再發(fā)揮自己應有的作用。因此,傳承人應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至于整理人,可能只有一人,同樣也可能有數人。如果僅僅是一個單一主體進行整理,毋庸置疑,此主體即為整理人。如果存在數個主體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整理,則會出現相同的民間文學藝術有不同的品,的的用都是不可成缺的。如果沒有傳承人,則民間文學藝術無從被發(fā)加很沒有整理人,則民間文學藝術無從被進一步發(fā)展。傳承人是河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而整理人由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學沒有加人自己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因此不能夠作為著作權人,但是。華道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流傳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因此,其有權獲得一定的報酬。但是,如果整理人在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收集的基動之上,對作品進行了加工,即進行了創(chuàng)作,最終形成了自己的作品,不是一般意義的單純的收集整理,是投入了個人創(chuàng)造性思維和勞動的再創(chuàng)作,則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創(chuàng)作活動,從而整理人對其作品產有完楚的著作權,但其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僅僅限于其獨創(chuàng)的部分。在本案中,黃自修的作品在民間傳說的基礎上,融合了其個人的理解和想象,用其有鮮明特色的語言文字、表述風格進行整理、加工,是投人了個人創(chuàng)造性思維和勞動的再創(chuàng)作,因此,黃自修對于其作品《媽勒帶子訪太陽》一文應當享有著作權。但是,黃自修的著作權僅限于其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
二、關于南寧市藝術劇院是否侵犯了黃自修著作權的問題
判斷南寧市藝術劇院是否侵犯了黃自修的著作權,就是要確定南寧市藝術劇院是否使用了黃自修作品《媽勒帶子訪太陽》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通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得知:首先,雖然南寧市藝術劇院的舞劇《媽勒訪天邊》中人物的設置與故事的情節(jié)與黃自修的作品中相同或相似。但對于這些人物設置以及故事情節(jié),黃自修并沒有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是其獨創(chuàng),因此,舞劇《媽勒訪天邊》對這些人物設置以及故事情節(jié)的使用不構成侵權。其次,黃自修沒有證據證明南寧市藝術劇院接觸過其作品《媽勒帶子訪太陽》;從南寧市藝術劇院的舞劇與黃自修的作品比較來看,南寧市藝術劇院的作品沒有利用黃自修作品中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即沒有利用黃自修特有的語言表芯、沒有買用黃自修獨創(chuàng)的把“媽勒”作為母親的稱謂方式、沒有把在第1于到太作為舞劇的結局。最后,在本案中、無論是黃自修的作品《媽勒帶子訪太陽》還是南寧市藝術劇院的舞劇《媽勒訪天邊》都是圍繞壯族人民追求光明、追求真理的純美愿望積極向往美好生活這一主題思想而展開的。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方式,而非其主題,對于同一主題,任何主體皆得以圍繞其展開自己的創(chuàng)作。只要是作者進行的創(chuàng)作,沒有進行剽竊,則其作品均受到保護。對于同一主題,不同的作者有自己的表達方式,即使是表達方式相同,只要是作者獨立進行創(chuàng)作,其作品都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換句話講,獨創(chuàng)性并不排斥他人進行再創(chuàng)作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著作權解釋》)第15條規(guī)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chuàng)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chuàng)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庇纱丝梢姡词故峭活}材、只要是作者進行獨立創(chuàng)作,具有獨創(chuàng)性,則其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三、南寧市藝術劇院的作品與黃自修的作品的關系
本案中,黃自修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南寧市藝術劇院的舞劇《媽勒訪天邊》與其作品《媽勒帶子訪太陽》有聯系。因此,二者之間不構成改編法律關系。但是,在本案審理中,南寧市藝術劇院承認其接觸過農冠品的作品,而農冠品的作品是得益于1958年壯族文學調查組收集整理的資料,壯族文學調查組在當年搜集資料的過程中又得到了黃自修原供職單位廣西民族出版社的支持,黃自修在本人自述中也提到《廣西壯族文學》編輯部在1958年曾向其詢問其收集整理故事的來龍去脈。這些事實客觀地反映了該民間文學藝術被發(fā)掘、流傳和發(fā)揚的過程,黃自修較早地收集、整理了該民間文學故事并形成文字,為以后其他人的創(chuàng)作提供了素材和依據,對于該民間文學故事的保存、流傳乃至進一步發(fā)揚光大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南寧市藝術劇院的舞劇《媽勒訪天邊》與黃自修的作品《媽勒帶子訪太陽》
本票的啟示房產來,越著人們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越來越注本案因為實例。本案帶給我們諸多啟示?!⊙b網文學藝術的保護,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件時有發(f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必要性(發(fā)展中國家突尼斯版權示范法》(以下簡稱《突尼斯版權示范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下定義為:作者為所在國國民或者少數龍網得在本國境內創(chuàng)作的所有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它們代代相,已或為傳統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民間文學藝術易,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民族性。民間文學藝術與一個民發(fā)其風俗習慣相聯系,該民族所處的自然和人文環(huán)境孕育出了它的藝術風格與不同流派、并使之成為現代文化的基石。其二,延續(xù)性。網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通過某個社會群體幾代人的不斷模仿而進行非個人的、連續(xù)的、緩慢的創(chuàng)作活動過程的產物。其三,地域性。其四,主體的特殊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是創(chuàng)造該作品的社會群體而非個人,該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也可以是該民族的一個村薄,還可以是幾個民族。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屬于該社體。正是由于其具備以下幾個特點,使其區(qū)別于其他的作品形式。對于其的保護不能與其他的作品形式相同;并且由于其自身的特豫性,對于其的保護比較繁瑣。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現代文明產生和不斷發(fā)展的源泉。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擁有56個民族,民間文學藝術資源非常豐富。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人們生活方式的政變。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保護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實踐中也不斷出現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屬的糾紛。在知識產權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要求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的呼聲不斷高漲我國是一個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十分豐富的國家,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顯得十分必要。一方面,對其進行保護,有助于激發(fā)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發(fā)掘與梳理,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與發(fā)展。另一方面,對于其的保護,有利于對民間文學藝術利用行為的規(guī)范。20世紀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問題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突尼斯版權示范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2年制定了《保護民間創(chuàng)作表達形式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條款》;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一項《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建議案》,這個建議案涉及保護民族民間創(chuàng)作作品所需的各項措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01年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傳統文化表達政府間委員會(IGC),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開展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研究。但總體來說,世界各國對于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研究以及立法和實踐都還處于初始階段。在我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尚無專門的立法予以保護,應當加快立法進程,給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周到的保護。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程度的界定
毋庸置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需要保護,但是對于其的保護程度,應當與其他的作品形式有所不同。從獨創(chuàng)性的角度而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低于其他的作品?!吨鳈喾▽嵤l例》第3條第1款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創(chuàng)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倍髌返漠a生過程就是進行創(chuàng)作的過程,正是經歷了這樣一個創(chuàng)作的過程,從而作品具有了獨創(chuàng)性。而整個著作權法那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東西。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文字作品、口述作 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音樂作品、服、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服品、因形作品、模型作品等作品形式無一例外,皆需要進行創(chuàng)方得以完成,強調的是一種原創(chuàng)的東西。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顯照,在其形成過程之中,反而少了許多獨創(chuàng)性的東西,其更多的樣發(fā)述”是將已經存在的東西表達出來。由此可見,相當一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并非是創(chuàng)作的過程,無論是傳承人還經費理人,他們對于作品的形成所付出的都不是創(chuàng)造。因此,相對于其他的作品形式而言,此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低很多。所對于此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程度應當低于對其他作品的保戶家度。例如,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面使用,但是,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的報酬。而對于在既存的民問文學基礎上,加入了自己創(chuàng)作而形成的作品,則對于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應當與其他作品保護方式相同。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保護由國務院規(guī)定保護的。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中外著作權法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案例(二)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工商服務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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