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獨立性與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當合同中出現(xiàn)有關爭議的時候要怎么辦呢?公司寶就這個情形整理了相關信息,應該可以幫到大家。
一、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解讀
本條所說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仲裁條款。
我國對合同爭議采取或裁或審制度,仲裁條款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則當事人在發(fā)生爭議時,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伸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撒銷的,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認定適用該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合同未成立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2)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該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當事人選擇受訴人民法院的條款,不受其他條款的效力影響。
(3)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若對標的物質量或技術的品種發(fā)生爭議,在提交仲裁或者訴訟前,應當將標的物送交雙方認可的機構或科研單位檢驗或鑒定,以檢驗或鑒定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jù),這種約定出于雙方自兒,不涉及合同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應當承認其效力。
(4)法律適用條款。
對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自比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當然,對于中國具有專屬管轄權的合同(如中外合資經(jīng)營合同)、與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主權、安全等密切相關的合同只能適用中國的法律。
解決爭議的條款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相比具有獨立性,合同的其他條款無效、被撒銷或者終止的,其效力不應當及于解決爭議的條款,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解決爭議條款獨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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