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可變更與可撤銷合同的情形詳細解讀
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法中對于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規(guī)定和要求呢,下面公司寶小編帶您一起了解。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解讀和規(guī)定的解讀
本條是可撤銷合同的規(guī)定。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某種合同生效要件,當事人一方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思請求法院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者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合同成立后是不得單方隨意變更或者撤銷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才得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原因包括:
(1) 重大誤解。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滿足下列條件:
①當事人產(chǎn)生了認識上的錯誤并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可能因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和信息,也可能是因為缺乏必要的交易能力或經(jīng)驗,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錯誤認識,從而作出意思表示。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思是相一致的,只是由于發(fā)生誤解而使其內心意思與真實情況不符。行為人的誤解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誤解與錯誤是不同的,鏡誤是指因某種原因未能準確地表達其內心意思,或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意思不符。如,售貨員開票時誤將 10000元寫成 1000元。此時意思本身沒有錯誤,只是表示發(fā)生錯誤。因誤解與錯誤在法律后果上沒有什么區(qū)別,所以實踐中是將錯誤作為誤解來處理的。
②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③誤解是誤解方非故意的行為;
④誤解方受到校大經(jīng)濟損失。
(2)顯失公平。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分別規(guī)定。根據(jù)《民通意見》第72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第70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梢钥闯鰞烧哂胁煌倪m用條件,但從相關司法實踐對二者的界定來看,它們均在主觀和客觀兩方面有相類似的要求,如顯失公平中的“一方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即是嚴重損害了對方利益:“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與乘人之危的手段相近均利用了對方的不利情境?;诖?,《民法總則》將二者合并規(guī)定為,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根據(jù)該條,成立顯失公平須包括兩項要件:一是主觀上,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這意味著,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意識到對方當事人處于不利情境,且有利用這一不利情境之故意。所謂危困狀態(tài),一般指因陷入某種暫時性的急迫困境而對于金錢、物的需求極為迫切等。缺乏判斷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慮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或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予以評估的能力。二是客觀上,民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此處的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顯著不相稱。至于“失衡”、“不相稱”的具體標準,則需要結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情形,如市場風險、交易行情、通常做法等加以判斷。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顯失公平的判斷時點,應以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為限。由于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到實際履行往往有一個過程,這一過程中的許多因素都可能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影響,如果不限定判斷的時點,對于顯失公平的判定將會缺少客觀標準,也無法將原已存在的“權利又務失街”結果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后當事人以外因素對權利又務產(chǎn)生的影響相區(qū)分。
(3)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的合同。
判斷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是否存有欺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①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但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②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實踐中表現(xiàn)為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而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欺詐行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
③被斯詐的一方因被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
④被欺詐的一方因認識錯誤而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即欺詐行為與訂立合同之間有因果關系。
所謂脅迫,是指以將來發(fā)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強害相威脅,使對方產(chǎn)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
一行為構成脅追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人首先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將給對方造成心理上的恐怖而故意進行威脅;其次是脅迫人希望通過脅迫使對方作出某種意思表示。
②脅迫人實施了脅迫行為。即以將來發(fā)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
③受脅迫者因脅迫而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了合同。
④脅迫行為是非法的。如果有合法依據(jù)而給對方施加壓力則不構成脅迫,例如,受贈人損害贈與人利益的,贈與人以撤銷贈與使受贈人停止非法行為。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追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構成乘人之危的條件是:
①受害方處于危難境地。
②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處于危難而故意利用這一事實迫使對方接受不利的條件。
③危難方迫于危難,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主合同。
④合同的內容對危難方明顯不利。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第149 條規(guī)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擁銷。
同時《民法總則》不區(qū)分是否是有“橫害國家利益”的特點,統(tǒng)一將詐、協(xié)迫的法律后果改為可撤銷。撤銷權必須在一年內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沙蜂N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是有此合同。批銷權行使之后,被撤銷的合同原則上溯及到合同成止時即不發(fā)生敗力。
【以案說法 撤銷合同】
馬某與錢某訂立合同,馬某利用錢某不清楚市場行情的機會,捏造市場行情,高價將商品賣給錢某。后該商品市場價格猛漲,馬某發(fā)現(xiàn)若履行合同會對自己不利,故以自己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在本案中,馬某與錢某訂立的合同,因欺詐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但是可撤銷的合同只有受害者才有權請求撤銷或者變更馬某為欺詐者,沒有權利要求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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