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權撤銷復審程序(一)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權撤銷復審程序,《商標法》第54條規(guī)定,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該條例的相關案例分析。
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里以雅客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為例。
1.基本案情
申請商標由雅客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果汁、汽水”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4年5月31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水(飲料)等商品上。
2013年10月11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雅客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2014年3月2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商標,故決定: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雅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期間,雅客公司提交了商標局作出的商標撤三字(2014)第W000996號決定,證明引證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銷。鑒于引證商標被撤銷,其已不構成雅客公司申請“上水”商標注冊的障礙。
2.判決內(nèi)容
北京一中院認為,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28條規(guī)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引證商標目前處于有效狀態(tài),其仍然是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故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雅客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認為,由于引證商標目前處于有效狀態(tài),仍然是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故雅客公司主張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不能阻礙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雅客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最高法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引證商標在二審判決之前未被依法撤銷,二審法院據(jù)此認定引證商標“金上水”尚處于有效狀態(tài),并根據(jù)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28條之規(guī)定,以申請商標“上水”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若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為由,維持一審判決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駁回雅客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并無不當。故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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