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申請駁回復審程序(一)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申請駁回復審程序,《商標法》第34條規(guī)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該條例的相關(guān)案例。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里以大高梁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多家為例。
1.基本案情
2004年3月25日,劉某源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大高梁”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33類燒酒白酒等商品上。
2005年8月23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劉某源不服,于2005年9月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申請商標經(jīng)商標核準轉(zhuǎn)讓給大高粱公司。
劉某源于2005年9月5日申請復審時,并未提供關(guān)于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證據(jù),且在其提交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首頁))中的“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證據(jù)材料”一欄中勾選了“否”選項。但大高粱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遞交了一系列補充證據(jù)材料,即大高粱公司訴訟中所主張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經(jīng)通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的證據(jù)。
2009年11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定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大高粱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判決內(nèi)容
北京一中院認為,申請商標原申請人劉某源和大高粱公司均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供補充證據(jù)材料,且劉某源在其于2005年9月5日提交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首頁)》中的“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證據(jù)材料”一欄中勾選了“否”選項。本案中大高粱公司所主張的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補充證據(jù)的提交時間大大晚于《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20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其并非被訴決定作出的依據(jù),對上述證據(jù)的證明力不作評述。劉某源及大高粱公司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未提交符合程序和期限要求的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證據(jù),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商標申請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已通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并無不當。故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大高粱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一審法院認定劉某源及大高粱公司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未提交符合程序和期限要求的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證據(jù),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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