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之凸凹等六作家訴出版社侵權案給出版界敲響警鐘
著作權法之凸凹等六作家訴出版社侵權案給出版界敲響警鐘,2018 年 3 月,凸凹、裘山山、李迪、李培禹、梁鴻鷹、徐可等作家發(fā)現某出版社在其營利性公開出版物《全國優(yōu)秀作文選·美文精粹》中擅自使用了六作家的版權作品 10 余篇,未依法支付酬,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內容。
該出版物收錄的多是知名作家已發(fā)表的作品,應該依法在版前征得作者同意,未經作者同意的出版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作家與該社交涉多次無果后,于8 月與該社對簿公堂,引發(fā)社會關注。六作家的維權行動得到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的大力支持與幫助。
9月25日,法院認定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事實無異議,且沒有按照規(guī)定向原告支付報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獲得報酬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包括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每篇被侵權作品賠償 2500 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按照《著作權法》有關規(guī)定,報刊之間轉載、摘編屬于“法定許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轉載稿酬標準為每千字100 元。找不到作者時,報刊出版單位應當依法將轉載稿酬、郵資以及轉載情況交給稿酬轉付法定機構--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轉載稿酬交給文著協后,報刊社即履行了法定的付酬義務,對應轉付責任由文著協承擔。
近年來,報刊轉載付酬狀況不容樂觀。在全國1萬多家報刊社中,文摘類報刊和有文摘類版面的報刊數以千計,但只有幾十家主動依法向文著協交納轉載稿酬。這說明這項制度缺乏監(jiān)督處罰機制,也缺乏對權利人獲酬權的救濟保障機制。雖然此案中六作家勝訴獲賠,該出版社也將拖欠多年的眾多作者稿酬悉數交給文著協,但是雙方為此支出的社會成本還是比較高的。有專家認為,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應該從中看到行政管理和監(jiān)管的缺位,應采取必要的行政監(jiān)管和處罰措施,將《著作權法》賦予廣大作者的報刊轉載獲酬權落到實處,讓全社會,尤其是報刊社對法律產生敬畏心理,維護基本的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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