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馳名商標的廣告功能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馳名商標的廣告功能,馳名商標除了具備普通商標的識別功能還具有廣告功能,其禁用權的邊界大于專用權,還具有禁止他人淡化式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意義,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馳名商標的廣告功能是怎么使用的。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馳名商標的廣告功能:
任何商標都能成為商品信息與消費者之間的溝通媒介,知名度一般的商標對商品信息的廣告效果可能一般,馳名商標的廣告效果則比較顯著。因此,商標的廣告功能最能體現(xiàn)在馳名商標上。商標法的立法者區(qū)分普通注冊商標和馳名商標,為兩者提供不同的保護強度和范圍,設定不同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對普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行為,一定是為了在來源識別意義上混淆出處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對馳名商標的侵犯行為,通常是為了淡化、丑化馳名商標或搭馳名商標的便車,這種使用就是在廣告意義上的使用。
比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老干媽”案中闡述了廣告性使用的原理。被告在涉案產品上印有“老干媽味”字樣,涉案產品上也標注了被告永紅公司的自有商標。被告的行為雖然不屬于識別性商標使用行為,但是,本案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由于馳名商標本身的良好聲譽,除了具備普通商標的識別功能還具有廣告功能,因此,其禁用權的邊界大于專用權,還具有禁止他人淡化式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意義。被告永紅公司將涉案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牛肉棒產品的系列名稱,用涉案馳名商標來描述自己的產品,會使消費者誤以為涉案產品與商標權人老干媽公司具有某種聯(lián)系,被告永紅公司將“老干媽味”作為一種口味,有可能導致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減弱,弱化涉案馳名商標與原告老干媽公司的唯一對應關系,甚至會導致其名稱通用化。因此,被告永紅公司標注“老干媽味”字樣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廣告性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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