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銷毀侵權商品和工具
商標法關于銷毀侵權商品和工具,銷毀侵權商品和工具是排除侵害的重要措施,因為如果不銷毀這些侵權商品和工具,這些侵權商品和工具就難免繼續(xù)被使用而繼續(xù)侵權,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關于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銷毀侵權商品和工具是世界各國商標法大多規(guī)定的一種侵犯商標權的救濟措施,如《德國商標法》第 18條、《英國商標法》第15—19 條、美國《蘭哈姆法》第36 條、《日本商標法》第36條第(二)款等的規(guī)定。銷毀侵權商品和工具是排除侵害的重要措施,因為如果不銷毀這些侵權商品和工具,這些侵權商品和工具就難免繼續(xù)被使用而繼續(xù)侵權。我國《商標法》第60 條規(guī)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商標糾紛解釋》則規(guī)定人民法院有權作出"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侵權商品和工具的概念應合理界定,銷毀侵權商品和工具的適用也應確定合理的條件,適用過于嚴格達不到保護商標權的目的,而適用過于寬松的話則不僅可能對侵權人不公平,也可能導致過分浪費。總的說來,對侵權物品或者工具的銷毀要達到制止進一步侵權行為的目的,在此基礎上盡量避免浪費和損失。
就侵權商品的概念來說,我國商標法沒有明確界定?!队虡朔ā返?7條對"侵權商品"進行了詳細界定。其中,與一個注冊商標有關的商品是"侵權商品",如果這些商品或其包裝上帶有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而且(a)此標記在這些商品或其包裝上的使用已構成對該注冊商標的侵權,或(b)這些商品欲向英國進口,并且,在英國該標記在這些商品或其包裝上的使用將構成對該注冊商標的侵權,或(c)該標記已以一種侵犯該注冊商標的方式使用于有關商品上。除"侵權商品"之外還界定了與其緊密相關的"侵權材料"。與一個注冊商標有關的材料屬"侵權材料",如果材料上帶有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或具備下列之一:(a)該材料以侵犯該注冊商標的形式用于商業(yè)文書的商品標簽或商品包裝、或用作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或(b)意欲這樣使用,并且這種使用將構成對該注冊商標的侵權。
從世界各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來看,銷毀侵權商品大部分都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如《德國商標法》第18條規(guī)定了銷毀請求權,該條規(guī)定,"商標或商業(yè)標志的所有人可以要求銷毀由侵權人占有的或其財產中含有的非法標記的產品,除非可以以其他方式去掉該產品的侵權特征,并且在具體案件中,對于侵權者或所有權人,這種銷毀是不適宜的。"這意味著并非判定侵權一律銷毀侵權產品,如果能夠去掉該產品的侵權特征且對于侵權者或者所有權人這種銷毀是不適宜的,則并不銷毀。再如《英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其第19條盡管允許發(fā)布銷毀侵權商品的命令,但卻施加了限定條件,即"法院應考慮在注冊商標侵權的訴訟案中其他可獲得的救濟措施是否足夠賠償注冊商標所有人和受讓人并且保護他們的利益"。
對銷毀的侵權工具來說,世界各國商標法大多也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如《德國商標法》第18條將侵權工具限定為"作為侵權人財產并且用于或意圖專用于或幾乎專用于非法標記一項產品的器具"、《英國商標法》第17條將侵權工具命名為"侵權物品","侵權物品"也被限定為"專門設計或經改造用于制造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的物品"且"擁有、保管、或控制這些物品者,明知或有理由相信這些物品已經或將要用于生產侵權商品或材料"。我國商標法所加的限定條件是"專門",即是專門為侵犯商標權所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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