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絕對事由的認定(一)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絕對事由的認定,《商標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4條、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9條第4款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自然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對于該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
這里以邁克爾·喬丹與商評委、喬丹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為例
1.基本案情
第3848786號圖形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由麥克公司于2003年日17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類服裝等商品上,后經(jīng)核準,訴爭商標人變更為喬丹公司。2012年10月31日,邁克爾·喬丹向商標嚴委A出撤銷訴爭商標的申請。
2014年4月1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4)第0522105于第3848786號圖形商標爭議裁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裁定)。該就定計克爾·喬丹援引2001年《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理由主要像權,屬于對特定民事權益的保護,在已經(jīng)依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予以評述后,不宜再納入2001年《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調整且訴爭商標亦不屬于《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guī)定所指情形。同時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41條第1款有關“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guī)定。綜上,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邁克爾·喬丹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判決內容
北京一中院認為,本案所涉情況不符合2001年《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在案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41條第1款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故判決維持被訴裁定。
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北京高院認為,訴爭商標標志本身并不具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因素,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不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并無不當。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屬于該項法律規(guī)定調整的范圍。同時,在審理涉及撤銷注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要考慮其是否屬于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對于只是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則要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41條第2款、第3款及《商標法)的其他相應規(guī)定進行審查判斷。本案中,邁克爾·喬丹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guī)定,也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訴爭商標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亦不屬于該項法律規(guī)定調整的范圍。因此、邁克爾·喬丹有關應依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規(guī)定撤銷訴爭商標注冊的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故判決駁回上訴。邁克爾·喬丹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法院認為,涉案訴小商標并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項所規(guī)定情形、同時訴爭商標的注冊并不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41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邁克爾·喬丹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如前所述,即使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特定民事權益,也應當通過商標法的其他相應規(guī)定進行審查判斷,而不應被納入2001年《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調整的范圍,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故裁定駁回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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