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有必要對股東會召開的最低出席人數(shù)作出規(guī)定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的出席以及表決程序,沒有對股東會出席人數(shù)做出限制規(guī)定,不過為了保證股東會議代表多數(shù)股東的利益,在公司章程中是有必要對股東會最低出席人數(shù)進行限制規(guī)定的,這也是為了防止在很少數(shù)或者只有一名股東出席下作出會議表決,避免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現(xiàn)象發(fā)生。今天公司寶小編就來詳細為大家介紹相關規(guī)定內(nèi)容,一起來了解下吧!
公司章程有必要對股東會召開的最低出席人數(shù)作出規(guī)定
章程研究文本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同類章程條款
筆者查閱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存在少部分公司對股東會召集通知的內(nèi)容作出了更加細致的規(guī)定,列舉如下:
1.《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8月版)
第七十八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方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9月版)
第七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以及公司新增發(fā)行股份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3/4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條其他款項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不違反本節(jié)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
(一)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二)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和相關規(guī)定
《公司法》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shù)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專家分析
股東會決議的生效需要滿足兩個人數(shù)的要求:一是合法的“出席數(shù)”;二是合法的“表決數(shù)”。股東會“出席數(shù)”決定股東會會議能否成立,滿足了相應的出席數(shù)就意味著該會議具有了公司意思決定的資格或能力,相當于滿足了法律行為的主體要件;股東會“表決數(shù)”決定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滿足了相應的表決數(shù)就意味著該會議滿足了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要素。只要滿足了“出席數(shù)”和“表決書’的要求,一經(jīng)表決作出即可生效;而且股東會決議作為一種集體決議行為,其法律效力溯及所有股東,無論此決議是否經(jīng)過其同意或者向其送達。對于“表決數(shù)”來講,依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決議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決議的表決權通過比例則由公司章程自由約定;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決議須經(jīng)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一般決議則需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而對于“出席數(shù)”來講,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均沒有作出特別約定。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出席會議的人數(shù)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所以,公司章程有必要對股東會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shù)作出規(guī)定,以便能夠準確清晰地判斷股東會決議成立與否。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第一,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公司章程有必要規(guī)定,股東會必須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才能舉行。因為根據(jù)《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特別決議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同時一般決議也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若出席股東的表決權都達不到二分之一就不能形成任何決議。另外,為防止大股東一股獨大,侵害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規(guī)定股東會需要半數(shù)以上的股東出席方可舉行,以充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第二,對于未能達到最低出席人數(shù)的股東會,會議應當延期舉行,延期的時間不宜過長,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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