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合同的訂立與訂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的一種合意,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合同的訂立是整個合同關系的起點,是締約方自接觸、洽談直至達成合意的過程。該過程由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承諾等制度規(guī)范和約束,產(chǎn)生先合同義務及締約過失責任等組成。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一、合同訂立的條文解讀
1、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統(tǒng)一性。即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僅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的統(tǒng)一性決定了自然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例如,自然人有自主訂立合同的權利,也負有不得干涉他人自主訂立合同的義務。(2)平等性。(3)廣泛性。指自然人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能力,其內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發(fā)展的一切方面,包括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兩大領域。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而非民事權利本身。而民事權利是自然人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得以實現(xiàn)的結果;(2)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而且還指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包括民事義務的內容;(3)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子的,它的內容和范圍是法律確定的。民事權利則是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chǎn)生的,一般說來,它的內容和范圍直接取決于民事主體的意志。
2、代理
當事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我國法律上的代理分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參見《民法總則》第七章)
二、合同的訂立的應用
1.《民法總則》對公民、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如何規(guī)定的?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民法總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按照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參見《民法通則》第 11 條至第 13條;《民法總則》第17條至第 24條]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參見《民法通則》第 36條第2款)
三、合同的訂立的案例說明
李某(16歲)平時生性頑劣,為償還自己因賭博欠下的賭債,偷偷將其父親的汽車賣給錢某,后被父親發(fā)現(xiàn),李某父親主張李某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不成立。在本案中,李某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簽訂合同的完全行為能力,該合同要想成立生效還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父親)追認。由于李某父親并沒有進行追認,故李某和錢某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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