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細化規(guī)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為了不讓公司董事淪為“公司圣誕樹上的裝飾品”,獨立董事制度應運而生,并肩負起了發(fā)表獨立意見、維護公司利益、保護中小股東權利的重任。不過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對獨立董事的“獨立”作出規(guī)定,在實踐中獨立董事仍然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是否真的有獨立地位和獨立作用也不可避免地遭到懷疑,那么公司章程中是如何細化規(guī)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呢?下面公司寶小編就來為大家進行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為保持董事獨立性,公司章程可細化規(guī)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設計要點
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閱讀提示
早在200年前,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曾對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的經營人員責任心進行過悲觀的預測。時過境遷,公司的代理成本問題仍然困擾著股東,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沖突也困擾著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一方面,作為委托人的股東希望促進代理人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增進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作為代理人的董事希望優(yōu)化公司的管理,不淪為“公司圣誕樹上的裝飾品”在此背景下,獨立董事制度應運而生,并肩負起了發(fā)表獨立意見、維護公司利益、保護中小股東權利的重任。但是,我國《公司法》并沒有對獨立董事的“獨立”作出規(guī)定,實踐中獨立董事是否真的有獨立地位和獨立作用也不可避免地遭到懷疑。
法律雖然并非實用主義,但是實用乃法律不可或缺之屬性。我們不妨從實踐而非理論的角度分析獨立董事制度,借鑒風靡營銷界的黃金圈法則,把獨立董事制度作為一種供給,把公司看作有需求的客戶,分析獨立董事制度之獨立是否是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其應該怎樣實現,其在《公司章程》中的規(guī)定又該如何設計。
章程研究文本
《蘇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20日董事會決議版)第一百零五條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執(zhí)行。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來屬;
(二)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及主要負責人:
(五)在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yè)有重大業(yè)務往來的單位任職,或者在有重大業(yè)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任職;
(六)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七)最近十二個月內,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任職及曾任職的單位存在其他影響其獨立性情形的人員;
(八)被中國證監(jiān)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仍處于禁入期的;
(九)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
(十)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處罰的;
(十一)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十二)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十三)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及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和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公司獨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備注冊會計師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審計或者財務管理專業(yè)的高級職稱、副教授或以上職稱、博士學位的會計專業(yè)人士。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xù)任期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xù)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對于不具備獨立董事資格或能力、未能獨立授行職責或未能維護公司和中小路東合法權益的獨立董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對獨立董事的質疑或罷免提議。被質疑的獨立董事應及時解釋質疑事項并子聯(lián)披露。
公司董事會應在收到相關質疑或罷免提議后及時召開專項會議進行討論,并共討論結果子以披露。
同類章程條款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都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了獨立董事制度,但是其對于獨立董事任職資格、任職期限、選任更換程序的規(guī)定之詳細程度不甚相同,比如,下列《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就比較簡單:
《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
第一百零四條 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以及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于已不其備獨立董事資格或能力、未能獨立履行職責或未能維護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獨立董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對獨立董事的質疑或丟免提議。被質疑的獨立董事應及時解釋質疑事項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會應在收到相關質疑或罷免提議后及時召開專項會議進行計論,并將討論結果予以披露。
公司法和相關規(guī)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jiān)發(fā)[2001] 102 號)
一、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二、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
三、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
四、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依法、規(guī)范地進行
五、上市公司應當充分發(fā)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六、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
七、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該《指導意見》對上述七項分別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贅述)
專家分析
1.Why--獨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獨立董事制度并非各國立法例之一致選擇,部分國家仍然堅持董事會與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察人相互分立的二元制。獨立董事制度首創(chuàng)于美國,相比于監(jiān)事會,其從董事會介人公司管理和決策,首先可以避免內部董事“自己為自己打分”,緩解其管理能力的局限性和經營權利擴張性之間的矛盾;其次,獨立董事作為“局外人”直接進入董事會,可以在利益紛爭之前保持相對中立,從公司的大局出發(fā);最后,獨立的董事直接參與董事會活動,可以突破內部董事眼界、能力的制約,幫助后者識別市場預警信號,正確應對公司的負擔。因此,獨立董事制度雖并非毫無爭議,但是其進行獨立判斷、強化公司治理、維護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功能毋庸置疑,可見,該制度并非畫蛇添足,也不是“公司圣誕樹上的裝飾品”。
2.How--獨立董事如何得以獨立?
獨立董事的獨立只是相對的,絕對的獨立并不存在,或者說絕對的獨立恐怕帶來的是對公司的漠不關心。公司獨立董事應該對事獨立、對人獨立。《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不能擔任獨立董事,任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社會關系本身對公司的人和事均不可能獨立,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也不得擔任獨立董事,這主要是出于對事獨立的考慮。當然,社會關系和利益關系往往具有延續(xù)性,因此該條款規(guī)定一年之內有上述情況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即使獨立董事本身與公司并無關系,隨著任職時間的延長,獨立董事也可能慢慢喪失原本具有的獨立性。因此,公司章程應該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時間進行限制。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評估是一個動態(tài)、持續(xù)的過程。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What--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哪些獨立董事任職條件?
1.公司的獨立董事首先應該是獨立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哪些人員不可以擔任獨立董事,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至少以下人員不可以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她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2.獨立董事還需要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和工作經驗,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經營內容的需要,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作出規(guī)定,但是其至少應當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則;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3.公司應當規(guī)范獨立董事的提名、選任和更換程序,保證上述條件不淪為一紙空談。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執(zhí)行。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五)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及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yè)有重大業(yè)務往來的單位任職,或者在有重大業(yè)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任職;
(七)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八)近一年內,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任職及曾任職的單位存在其他影響其獨立性情形的人員;
(九)被中國證監(jiān)會采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且仍處于禁入期的;
(十)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
(十一)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處罰的;
(十二)最近三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及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和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獨立服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xù)任期不得超過六年。獨立董事連續(xù)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對于不具備獨立董事資格或能力、未能獨立履行職責或未能維護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獨立董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對獨立董事的質疑或罷免提議。被質疑的獨立董事應及時解釋質疑事項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會應在收到相關質疑或罷免提議后及時召開專項會議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結果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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