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關于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生效以及被撤銷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
有關部門對于注冊商標撤銷的決定,如果商標注冊人對于決定不服的,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復審申請,而對于有關部門給予的復審決定不服的,需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規(guī)定時間內沒有申請復審的,即喪失了復審權、起訴權。具體內容接下來和公司寶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新商標法關于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生效以及被撤銷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的生效,以及注冊商標被撤銷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
立法背景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在性質上屬于行政決定。關于行政決定的生效,現(xiàn)行有關法律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為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有關決定的生效時間更加明確,增強《商標法》的可操作性、可執(zhí)行性,方便商標當事人,本次(2013年)修改《商標法》增加了相關規(guī)定。同時,本次修改《商標法》還對撤銷注冊商標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條文解讀
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對于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里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就是本條規(guī)定的“法定期限”。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申請復審,該決定即生效;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復審決定生效。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即喪失了復審權、起訴權。
這次修改《商標法》,對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和撤銷注冊商標兩種情形進行了區(qū)分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于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法律后果為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而于對違反有關商標注冊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法律后果為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即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就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申請復審,或者就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則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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