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關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定商標生效的條件
商標在注冊的過程中,都有一個步驟就是要將注冊的商標進行公告,只有公告期滿,并且公告期間沒有異議的,才是完成了商標注冊。那么如果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在這期間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力呢?具體又是如何進行裁定的呢?今天公司寶小編就來為大家進行詳細介紹,以供各企業(yè)參考了解,趕快來學習下吧!
新商標法關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定商標生效的條件
新商標法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jīng)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quán)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定生效的條件,以及對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的條件及其注冊時間的計算等的規(guī)定。
立法背景
本條規(guī)定是在原《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基礎上所作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有關經(jīng)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shù)囊?guī)定。
條文解讀
一、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的生效
根據(jù)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等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的法定期限為十五日.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定期限為三十日。為當事人提供復審、訴訟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quán)益。根據(jù)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內(nèi)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子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作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以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立即生效。即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就喪失了復審權(quán)起訴權(quán)。
二、本條第二款對經(jīng)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注冊時間的計算作了規(guī)定
在先權(quán)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依法提出異議后,商標局要調(diào)查核實,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復審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因此,從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程序來講,都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因此,待異議不成立的裁定生效而對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時,如何確定注冊時間就是一個問題。為此,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jīng)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quán)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即取得注冊的時間是在法定的三個月的異議期滿之日。
三、公告期滿之日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有關商標的特殊保護本條第二款還對商標公告期滿前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有關該商標的使用行為作了規(guī)范
根據(jù)該規(guī)定,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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