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保障股東知情權實現(xiàn)的“撒手锏”—單方審計權
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任何一股東均有權自費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這必定有利于股東行使知情權,進而倒逼公司財務透明。公司股東可通過查閱、復制公司的會議資料、財務報告以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以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解和核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接下來公司寶小編就來和大家聊聊關于單方審計權這個保障股東知情權實現(xiàn)的“撒手锏”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下吧!
保障股東知情權實現(xiàn)的“撒手锏”——單方審計權
設計要點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賦予股東對于公司財務狀況的單方審計權。
閱讀提示
股東可通過查閱、復制公司的會議資料、財務報告以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以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解和核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上述權利的實現(xiàn)僅靠小股東個人的力量是很難完成的,即使股東在行使知情權的過程中委派會計進行查閱也僅能起到隔靴搔癢的功效,況且公司中設置內外兩本賬,私設小金庫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小股東即使查閱了原始憑證,也可能只能看到“外賬”,而對于“內賬”卻不得而知,因此小股東很難真正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為防患于未然,各股東可以在公司成立伊始股東關系和諧融洽之時,即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任何一股東均有權自費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這必定有利于股東行使知情權,進而倒逼公司財務透明。
公司法和相關規(guī)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zhí)業(yè)人員輔助進行。
專家分析
知情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種基礎性權利,應依法得到保護,但股東行使知情權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審計系指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fā)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基礎包括: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以及審計所需的其他信息,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審計并不屬于股東知情權的法定范圍,是否對公司財務賬簿進行審計,屬于公司自治的內容,股東個人是否有權對公司進行審計,需要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股東可通過行使知情權、查閱、復制公司的會議資料、財務報告以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也可以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解和核實,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任何一方股東均可以在任何時間雇傭一名審計人員檢查公司的財務記錄和會計賬簿;任何一方股東每一個會計年度或在公司出現(xiàn)異常情況時,有權自擔費用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公司和其他方必須盡最大努力予以配合協(xié)助審計人員,否則股東有權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xiàn)該權利。
第一,在知情權訴訟過程中,股東無權要求對公司賬目進行司法審計,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需進行年度審計的義務,或列明股東有權通過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的除外。因此,股東若想通過審計的方式行使股東知情權,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列明。
第二,需要提醒的是,小股東最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各股東之間的關系融洽,各股東彼此之間相互需要的情形下,提出在公司章程中賦予各股東單方自費審計的權利,此時各股東之間無利益沖突,加之迫于融資的需要,往往很容易載入該類條款。另外,為防止股東權利的濫用,動輒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公司章程也可對審計的條件或頻率作出限制。
延伸閱讀
裁判規(guī)則:公司章程未賦予股東審計權的,股東個人無權要求審計。
案例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ROONEYLIMITED 與常州雍康置業(yè)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蘇商外終字第00035號]認為:“ROON EYLIMITED 主張,依據雍康公司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f)項的規(guī)定,其行使知情權包括自費聘請審計人員對合資公司進行審計。對此,雍康公司認為,審計不屬于ROONEYLIMITED 股東知情權的范疇。本院認為,審計系指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fā)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基礎包括:接觸與編制財務報表相關的所有信息以及審計所需的其他信息,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觸其認為必要的內部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但雍康公司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f)項僅載明:*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時間,雇傭一名審計人員或派其內部審計人員檢查合資公司的財務記錄和程序,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合資公司和其他方必須盡最大努力予以配合協(xié)助審計人員?!币虼?,該條款并未賦予股東單方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的權利,而是約定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具體方式。且在一審判決中已經明確 ROONEYLIMITED 享有股東委派審計人員檢查公司財務記錄和程序的權利。而 ROONEYLIMITED 一審中明確其主張的是審計權,其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p>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黃某與甲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007號]認為:“知情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種基礎性權利,應依法得到保護,但股東行使知情權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決議以及董事會會議記錄的查閱和復制、會計賬簿的復制、原始會計憑證的查閱和復制并不屬于股東知情權的范圍。黃某提出的對上述材料行使知情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該項規(guī)定應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各個企業(yè)須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上訴人黃某要求查閱甲公司的總賬、明細賬、現(xiàn)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及其他輔助性賬簿在內的財務賬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guī)定的會計賬簿的范疇,亦屬于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應予準許。黃某作為公司的小股東,并不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故在舉證證明甲公司設立總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上具有難度。但甲公司作為依法設立的企業(yè),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上述規(guī)定設置公司的會計賬簿。原審法院僅以甲公司辯稱不存在總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為由不支持黃某要求查閱甲公司的總賬及其他輔助性賬冊的訴求有所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對于黃某提出申請要求對甲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本院認為,司法審計并不屬于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況且黃某通過行使知情權,查閱復制甲公司的會議資料、財務報告以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也可以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解和核實,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本院對其提出的對甲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司法審計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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