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顯著性的概念與種類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顯著性的概念與種類,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顯著性也是商標申請注冊的絕對事由,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顯著性的概念與種類:
顯著性是商標申請注冊的絕對事由。《商標法》第9條第1款的前半段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顯著性又被稱為“區(qū)別性’或“識別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具有的,能夠將這種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與其他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加以區(qū)分的特性。商標的顯著性,可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兩種類型。《商標法》第11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本條第1款是在固有顯著性意義上分類,第 2 款是對獲得顯著性的規(guī)定,也是認定描述性標志的法律依據(jù)。
在固有顯著性的標志中,可以按照顯著性有無或強弱的不同,分為通用性詞匯、描述性標志、暗示性標志、任意性標志、臆造性標志等五種標志。一般而言,標志本身與相關商品或服務關聯(lián)程度越低,則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認知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亦然。通用性詞匯、描述性標志、暗示性標志、任意性標志、臆造性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聯(lián)度遞減,顯著性遞增。這五種標志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和復雜,因為某標志在彼商品上屬于這種類型,到此商品上則是另一種類型,也因為該標志會隨著實際使用的時間而變化到另外的類型,還因為該標志對彼群體是這個含義,到此群體可能是另外的含義,還因為一個商品的標志可能被用于不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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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