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不良影響標志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不良影響標志,在平常的生活中,大家應該經(jīng)常會看到一些有歧義的商標名稱,這些名稱是不是就是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呢,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看看不良影響標志的相關內(nèi)容。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不良影響標志:
“不良影響”條款具有高度抽象性,圍繞這一條款這幾年產(chǎn)生了一些比較有爭議的案件?!蛾P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將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其他不良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嘗試對“不良影響”條款進行解釋,但無法做出窮盡。一個總體原則是要確保競爭中性,尊重商業(yè)判斷和商業(yè)投資,就像裁判者在版權法領域盡量不要對作品的藝術性進行判斷一樣,裁判者也盡量不要干涉商業(yè)判斷。
比如申請商標為“白富美”,指定使用的商品是:香皂、洗面奶、洗衣粉、洗衣液、口紅、美容面膜、香水等。一審法院認為,“白富美”在現(xiàn)實社會中指向的是年輕、貌美、具有大量財富的女子,在一定程度上宣揚了不必通過艱苦奮斗、服務社會而獲取大量財產(chǎn)的價值追求,該價值追求違背了我國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及在一定時期內(nèi)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因此?!鞍赘幻馈睂儆谟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的標識。二審法院持相反意見?!鞍赘幻馈弊鳛槊枋鱿嗝叉们揖哂写罅控敻坏呐缘脑~匯,其本身是中性的,并無任何貶損含義,不存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原審判決是對中國當代社會倫理道德的一個錯誤認識,是將裁判者自己所堅守的道德標準強加給了全體中國人。原審判決的這一認定也是對基本經(jīng)濟規(guī)律的漠視。
在“叫個鴨子”案中,法院認為商標標志有悖于一定時期社會公認的行為準則、價值觀念、道德標準,屬于該規(guī)定所指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情形。判斷商標標志是否構成上述情形,應綜合考慮其文字組合、構詞方式應用語境、使用商品、接觸人群等特點?!傍喿印蓖ǔV敢环N家禽,但在一定語境中也有“提供色情服務的男性”之第二含義。社會公眾接觸到“鴨子’一詞時是將其作為通常含義認知,還是作為第二種含義認知,與其前后語境和作為商標使用的具體情境密切相關?!敖袀€鴨子”使用“叫”為謂語動詞,使用“個”為量詞,與餐飲行業(yè)中訂餐時常用的謂語和量詞明顯不同,“叫個”+“鴨子”的特殊構詞方式形成的語境容易使人將“鴨子”與前述第二種含義相聯(lián)系,對“叫個鴨子”整體產(chǎn)生“購買男性色情服務”的低俗聯(lián)想。
此外,“叫個鴨子”品牌在營銷過程中使用的廣告宣傳用語、營銷戰(zhàn)術等具有“引人遐想”的暗示性,申請人還同時申請注冊了滿足你對鴨子的一切幻想、招只雞來商標,強化了這種低俗聯(lián)想。雖然訴爭商標整體組合中尚有鴨子的具象圖形,但是相比而言,文字的認讀、呼叫和傳播功能更強,更易產(chǎn)生社會影響,鴨子圖形并不能沖淡或者抵消“叫個鴨子”文字所產(chǎn)生的低俗暗示。本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飯店”等服務上,其在公共領域中的實際接觸者和影響力范圍存在廣泛性和不確定性。
“Going Down”商標由達群公司于 2017 年3 月20 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0 類“陰道沖洗器;可生物降解的骨固定植入物;假牙;牙科設備和儀器;避孕套;非化學避孕用具;性愛娃娃;人造外科移植物;電動牙科設備;醫(y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進一步表示,“Going Down”為常用詞匯,具有“下降、下沉”的含義;英文“Going Down”本身并無不良含義,相關公眾一般也不會將“Going Down”認讀為“夠淫蕩”。據(jù)此,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定該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沒有不良影響,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相關駁回復審決定,并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北京高院指出,雖然該字母組合(指“Going Down”)直譯具有“下降、下沉”的含義,但是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具體情境下存在不文明含義。為了引導我國公眾樹立積極向上的主流文化和價值觀,制止以擦邊球方式迎合“三俗”行為,發(fā)揮司法對主流文化意識傳承和價值觀引導的職責作用,被訴決定關于訴爭商標本身存在含義消極、格調(diào)不高的情形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商標除了指示商品來源、承載企業(yè)商譽之外,還負載著一定的價值傳揚和文化傳播功能,“Going Down”商標“指定使用在'陰道沖洗器、避孕套非化學避孕用具、性愛娃娃’等商品上,其在公共領域中的實際接觸者和影響力范圍存在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商標所體現(xiàn)的文化格調(diào)和價值內(nèi)涵能夠通過其使用被廣泛傳播。申請人通過商標標志的低俗暗示打擦邊球,制造營銷噱頭,吸引公眾關注的行為本身也容易對公共秩序、營商文化、社會道德風尚產(chǎn)生不良影響”。
商標申請注冊是表達商業(yè)言論的一種自由,政府的審查要以競爭中性為原則,盡量尊重市場的客觀實際,切忌對商標本身的含義做過分引申和聯(lián)想,避免使本條的適用范圍無限擴大,損害商業(yè)言論自由,干預商業(yè)判斷、控制授權和司法機構借兜底條款濫用權利。當然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案件的審查往往不僅僅只是對單獨的“文字”所蘊含的價值觀或含義進行判斷,當事人使用該文字的商品或服務、上下文語境、市場含義及當事人在該語境中所刻意追求的效果等因素也會對該“文字”含義的解釋產(chǎn)生影響。美國最高法院有兩個案件提出了一致的立場。美國法典 15 U.S.C. S §1052(a)中規(guī)定有多種禁止注冊商標的類型,例如申請商標不能貶損(disparage)他人或是不得含有不道德或誹謗性(immoral or scandalous)內(nèi)容等。其中,前者規(guī)定已經(jīng)在2017年的The Slants 一案中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違憲而被取消;后者規(guī)定則于 2019年6月24日被最高法院在 In re Brunetti 案認定違憲而取消。The Slants 案中的涉案商標是注冊在樂隊上的“The Slants”,審查員認為該商標具有貶低亞裔的含義。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認定《蘭哈姆法》關于商標申請的貶損禁令,因違反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而構成無效。商標是私人言論,不是政府言論;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以支持某種觀點的方式調(diào)整言論;審查員不可基于商標所表達的某種觀點而拒絕其注冊,他不必審查一個商標所傳遞的觀點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如果商標注冊地禁止規(guī)定是基于觀點的禁令,則違憲;貶損禁令是基于觀點的禁令。在 In re Brunetti案,商標注冊人 Erik Brunetti 擁有服裝品牌“FUCT”并且將其申請注冊商標,USPTO 根據(jù)“不道德或誹謗性禁令”駁回該商標注冊。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多數(shù)意見認為,政府不應該因某言論傳遞出的某種觀點或意見而歧視這種言論,不應該只允許含有對他人持肯定觀點的商標注冊、而駁回那些持否定或批評觀點的商標注冊,如果只允許贊頌社會正氣的標志注冊為商標,而不允許貶低或冒犯道德感受的標志注冊,這是對于觀點的歧視,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政府并無任何實質性的利益在本案爭議的注冊程序中去監(jiān)控那些冒犯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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