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關于商標代理機構的規(guī)定
很多人都有聽過商標這一詞,對于商標注冊辦理可以以個人的名義申請,也可以以企業(yè)、單位的名義去申請注冊,比較常見的就是企業(yè)申請注冊一系列相關商標。申請注冊商標也并沒有那么容易,尤其是很多企業(yè)對于經營運作公司比較了解,而對于辦理商標注冊不太了解,對于這種情況是可以找專業(yè)的代理機構進行代辦理的,下面公司寶小編就來和大家整理關于商標代理機構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下吧!
新商標法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代理機構的規(guī)定。
立法背景
1982年《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將“國家指定的組織”修改為“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此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我國個人和企業(yè)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的規(guī)定,即第一款。
條文解讀
一、商標代理和商標代理機構
所謂商標代理,是指商標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商標代理是國際通行規(guī)則,適用民法關于代理的規(guī)定。
所謂商標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商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是指只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就可以以商標代理機構名義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而不需要經過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和批準。商標代理機構目前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在其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注明包含商標代理業(yè)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另一類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商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為其辦理下列代理業(yè)務:(1)申請商標注冊事宜。(2)“其他商標事宜”,主要包括商標變更、續(xù)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以及提供商標法律咨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等事務。
二、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應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這是強制性規(guī)定。主要考慮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我國直接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能存在語言和書件送達障礙,如有些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我國沒有固定住所或者工商營業(yè)所等。為了保證申請書件的質量和有關書件的及時送達,使商標注冊審查及其他相關工作順利進行,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必須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行為和結果,及于委托人。通過代理機構申請取得的商標專用權歸委托人,委托人取得商標注冊后,必須依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三、我國公民、企業(yè)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
我國公民、企業(yè)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其中,自行辦理既包括親自辦理,也包括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以外的主體代為辦理。也就是說,商標法對我國公民、企業(yè)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并未強制要求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實施強制代理,而對我國申請人則不要求強制代理,并不違背《巴黎公約》關于國民待遇原則的規(guī)定。根據(jù)《巴黎公約》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有關委派代理人或者指定書件送達地址等問題的規(guī)定,各成員國可以在其法律中做出保留。世界多數(shù)國家的商標法都有類似規(guī)定。實踐證明,通過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和其他商標事宜,無論是對提高辦事效率還是降低辦事成本都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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