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材料?辦理途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申請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辦理途徑:
(一)申請人直接辦理。(二)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材料:
(一)申請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應提交的書件
1.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申請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qū)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qū)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qū)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并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申請撤銷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處應當填寫該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名稱。
6.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應在“撤銷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申請撤銷的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且應與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可再加附頁);申請撤銷全部商品/服務項目,此處應填寫“全部”字樣。
7.申請人應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可再加附頁)。
8.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9.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xiàn)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10.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11.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12.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13.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fā)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注冊人發(fā)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后,將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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