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商標注冊申請應注意哪些“坑”?
肖像商標注冊申請應注意哪些“坑”?每個人都擁有一張獨一無二的面孔,同時也依法享有屬于自己的肖像權,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那么人的肖像是否可以注冊成商標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jù)《商標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顯然,肖像是由圖像、圖形的形式存在,當然也可以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進行申請注冊。
實際上,用肖像商標注冊申請也并不少見,甚至不乏一些馳名商標,譬如:老干媽、肯德基爺爺、霸王防脫、王守義十三香等等。肖像商標能夠給人一種親切感、安全感,可以拉近產(chǎn)品與消費者之間的距離,更易獲得消費者的信賴。此外,它的辨識度高,顯著性強,在先近似商標少之又少,所以成功注冊的概率也相對較高。但也并不是所有肖像都可以注冊成商標的,在肖像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一、未經(jīng)授權的他人肖像不予注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經(jīng)許可將他人肖像申請注冊商標的,肖像權人有權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對此商標提起無效宣告。因此,申請人在申請非本人肖像商標時,必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并附送肖像權人的授權聲明書,授權聲明書應包括作為商標圖樣申請的肖像人肖像。
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肖像不予注冊
肖像往往出自于攝影或者繪畫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按《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肖像的創(chuàng)作者(攝影者或者繪畫者)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權,肖像權人在使用肖像作品時不得侵犯創(chuàng)作者的著作權,而著作權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也不能侵犯肖像權人的肖像權。因此,在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肖像作為商標時應當注意肖像著作權的歸屬,如果肖像權人與著作權人同屬一個當事人,則取得肖像權人同意即可;而如果肖像權與著作權分別屬于不同主體(人),則應當同時取得肖像權人與著作權人的同意,如果只取得其中一方的同意,則可能會構成對第三人權利(肖像權或者著作權)的侵犯。
三、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肖像不予注冊
雖然每個人的相貌都不盡相同,但是現(xiàn)代整形技術日益發(fā)達,人們可以根據(jù)喜好去改變自己的外貌,導致出現(xiàn)越來越多的“撞臉”現(xiàn)象,再加上雙胞胎、多胞胎本來就讓人難以辨別,所以依然存在在先近似肖像商標的可能性。另外,帶有他人商標的肖像也屬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范疇,例如第39784352號“翟氏秋哥”商標,申請注冊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項目上,該肖像衣服上含有阿迪達斯的LOGO,侵犯了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在先注冊的商標權利。當出現(xiàn)以上兩種情況時,審查員都將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引證在先權利商標予以駁回。
四、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肖像不予注冊
常見的帶有不良影響因素的肖像商標包括偉人、烈士、政治人物、宗教人物肖像,等等。為保護相關人物的名譽和榮譽,維護民族共同記憶和民族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風氣,若將這些肖像用以申請注冊商標,審查員都將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以“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予以駁回。
五、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的肖像不予注冊
肖像權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一個人死后將不再擁有肖像權,那么已過世的人物肖像是否都可以用來注冊商標呢?不盡然。若過世公眾人物仍具有頗大的影響力,易使消費者將商品的品質特點與已過世知名人士或其在行業(yè)內(nèi)的生產(chǎn)工藝產(chǎn)生關聯(lián)聯(lián)想,從而誤導消費者的,在審查實務中,將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以“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源產(chǎn)生誤認”予以駁回。
希望申請人在申請注冊肖像商標的時候,能夠多注意上述因素,商標申請注冊的成功率還是很高的。想要了解更多“肖像商標注冊申請”的信息,歡迎咨詢公司寶!
標簽: 肖像商標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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