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前預先審查工作不可忽視?
商標注冊申請前預先審查工作不可忽視?在為眾多企業(yè)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一些企業(yè)對于商標注冊存有認識盲區(qū)。為避免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被駁回申請,預先了解有哪些情形是不被允許注冊,可以有效地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
《商標法》對商標注冊持開放立場,只要未出現(xiàn)不予注冊的情形,均允許商標注冊,商標注冊申請前應對欲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進行以下幾方面的預先審查。
01 欲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是否為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條列舉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以及明確了使用地名作為商標的限制。“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是指除了禁止這些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外,還禁止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主要為以下三個方面:
(1)與特定官方標志相同或近似;
(2)有民族歧視、欺騙公眾的后果或有損害道德風尚等不良影響;
(3)使用了特定的中外地名。
02 欲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是否具有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qū)分商品來源的特征。不具有顯著性的標志不能被稱為商標,更不能獲得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比如一些過于簡單的線條;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普通廣告宣傳用語;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shù)字等等。
(4)本身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商標顯著特征,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對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主要是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情況、申請人實際使用該商標的情況以及該商標經(jīng)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03 欲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不得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注冊的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以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而他人自然也不能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否則,會產(chǎn)生兩個互相沖突的商標權,損害在先注冊人的權益,也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
04 欲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不得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
根據(jù)馳名商標的特殊性質,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對馳名商標進行了有別于普通商標的高水平保護,即從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出發(fā),對可能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彌補嚴格實行注冊原則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05 欲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不得搶注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
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予以保護,制止以不正當手段搶注行為,彌補嚴格實行注冊原則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06 欲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益
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jīng)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以及應予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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